騎電動自行車的小夥伴們注意了!最近編妹兒從眉山市市場監管局瞭解到,
4月15日起電動自行車新強制性國家標準實施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三部門日前發佈《關於加強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實施監督的意見》
要求在4月15日《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實施後,各地市場監管部門加強電動自行車銷售環節的監督檢查,嚴厲查處違法銷售不符合新標準,未獲得3c認證的電動自行車以及非法改裝、拼裝、篡改電動自行車的行為!
各地公安機關嚴格按照地方規定對電動自行車進行登記上牌,對符合條件的電動自行車,要按照規定錄入登記管理系統,及時登記上牌,上傳到全國公安交通管理綜合應用平臺
新國標GB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將原國標《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進行了更名,標準性質由原來的部分條文強制改為全文強制
對電動自行車的定義是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腳踏騎行能力,能實現電助動或/和電驅動功能的兩輪自行車,對電動自行車的描述如下▼
超標車禁止生產銷售
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
2019年4月15日前舊國標允許銷售
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4月15日為過渡期。過渡期內,允許生產、銷售符合舊國標且列入電動自行車《公告》目錄的產品。
買到的電動車不合標準有權退貨
鼓勵生產企業按照新國標組織生產,鼓勵銷售企業銷售符合新國標的產品,鼓勵消費者購買符合新國標的產品。如果購買到的電動自行車不符合標準,消費者有權退貨或者更換。
據瞭解,現在市面上的電動車大多設計時速是超過25km/h的,多數電動車最高時速達到40~50km/h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對於不符合電動自行車,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兩輪車輛,應納入機動車範疇,按照電動摩托車或電動輕便摩托車產品進行管理
電動摩托車或電動輕便摩托車等機動車產品上路行駛前應申請登記、懸掛號牌,投保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並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車輛駕駛人應申請機動車駕駛證
為推進新標準實施,規範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和使用管理,切實解決電動自行車治理難題
在電動自行車新國標實施之際,眉山市市場監管局溫馨提醒已經購買了電動自行車的消費者,應瞭解自己的電動自行車是否符合新國標,及時考慮與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企業通過以舊換新等方式置換或者主動報廢
近期若想購買電動自行車,請在購買時注意向經營者確認所購買的電動自行車能上什麼牌照,因經營者未明確告知或告知不真實、不全面導致所購買的車輛不能上牌並上路行駛的,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退貨或者更換
有很多事故發生在機動車與電動車之間,其中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電動車在馬路上亂竄,各種闖紅燈插車縫逆行導致的,新標準的出爐對電動車的要求也越來越高,也在一定程度上也保障了我們的安全,你覺得這種標準怎麼樣呢?快來評論區發表你的看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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