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就要参加考试的你连“盗窃罪”都搞不清楚?别担心!这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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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是非常常见的犯罪,在我们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考试中,也是非常非常重要的黄金考点。

敲黑板,划重点,很(heng)重要!所以就给大家总结一下盗窃罪概念中的考点,bulengbuleng,如下:

【概念】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考点】

1.盗窃罪的对象是财物。这里的财物既包括有体物,也包括无体物;既包括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也包括违禁品及其他人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1)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

(2)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3)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4)盗窃枪支、弹药、公文、印章等物的,不成立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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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盗窃罪的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对于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

(1)只要在他人的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即使他人没有现实地握有或监视,也属于他人财物。例如,人住宅内车内信箱内等封闭空间内的财物,即使他人完全忘记其存在,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

(2)虽然处于他人支配领域之外,但存在可以推知由他人事实上支配的状态时,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例如,他人门前停放的自行车,即使没有上锁,也应认为由他人占有。

(3)即使原占有者丧失了占有,但当该财物转移为建筑物的管理者或者第三者占有时,也应认定为他人占有的财物。例如,旅客遗忘在旅馆房间的财物,属于旅馆管理者占有,而非遗忘物。

3.盗窃罪的行为是窃取他人占的财物。窃取,是指违反他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

(1)窃取行为虽然通常是具有秘密性,但并不限于秘密窃取。

(2)窃取行为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关系的过程,倘若只是单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如将他人喂养的鱼放走,便不是窃取行为。

4.盗窃行为在以下五种情形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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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根据司法解释,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不过,"数额较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由于中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标准。

(2)多次盗窃。根据司法解释,2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3)入户盗窃。非法进入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认定为"入户盗窃"。

(4)携带凶器盗窃。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不要求行为人明示暗示带有凶器,更不要求行为人使用凶器。

(5)扒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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