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第一批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上海经

2019年第一批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上海经

2019年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进一步支持本市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市政府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而设立的用于支持本市中小企业发展、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专项补助性资金。

一、标准支持对象及使用范围

1、支持对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本市依法设立的中小企业以及中小企业服务机构。

2、使用范围

(1)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支持“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新业态”中小企业发展。

(2)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支持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科技服务、商贸服务、综合性服务等。

(3)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4)促进国际合作,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开展国际合作交流。

(5)与国家相关扶持资金配套使用。

(6)其他经市政府批准需要扶持的项目。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予以支持。

二、支持方式及额度

1、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无偿资助、奖励、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安排使用。

(一)贷款贴息。贴息额度按照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300万元。

(二)无偿资助。资助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30%,每个项目的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奖励。每个项目的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四)政府购买服务。资金额度按照项目合同金额确定;符合有关招投标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招投标。

各区县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

三、项目申报及评审

1、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中小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企业治理结构完善;

(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良好;

(3)经营情况良好;

(4)申报的项目符合专项资金当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

(5)当年度申报指南要求的其他条件。

2、 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拥有为中小企业服务的相应业务资格;

(2)熟悉国家和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专业的中小企业服务人员及服务设施,在涉及的服务领域拥有丰富的工作经验;

(4)经营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5)当年度申报指南要求的其他条件。

3、申报流程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按照年度专项资金项目指南向区县经委(商务委)提出项目申报。区县经委(商务委)审核同意并征求同级财政部门的意见后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

4、项目评审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建立专家评审制度,通过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依据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以及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

四、项目管理与监督

1、项目管理合同

市经济信息化委、区县经委(商务委)应当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管理合同。

2、项目管理费用

专项资金项目的项目管理、验收等相关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每年按照不超过当年专项资金总额的1%从严控制。

3、验收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报送项目完工情况及其他相关资料。市经济信息化委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项目验收。

4、财务管理

专项资金应当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严禁超范围、超标准开支。

5、监督管理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应当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项目完成情况、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和追踪问效。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可委托审计部门或者社会审计机构对上年度获专项资金支持的完工项目进行审计抽查。

6、法律责任

专项资金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挤占、截留和挪用。对经审计发现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专项资金的,将追回全部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取消该单位三年内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019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指南

(第一批)

支持方向

一、支持方向

(一)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开展信息服务、技术创新和质量服务、创业服务、人才和培训服务、投融资服务、市场开拓服务、管理咨询服务、法律服务8类业务的项目。鼓励支持参与上海市企业服务平台建设的服务机构。

(二)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

支持本市中小企业以境内资本市场上市为目的进行改制重组的项目。

(三)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融资项目

支持本市中小企业发行集合信托计划,开展融资模式创新。

(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

支持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项目。

二、支持标准和方式

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支持方式和额度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一)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采取奖励的方式,根据2018年度中小企业服务质量第三方评估的结果和服务类别,综合评价其参与上海市企业服务平台建设、服务中小企业数量、收费标准、业务规模、服务特色、用户满意度等因素,分级奖励。

A级:奖励50万元;

B级:奖励30万元;

C级:奖励20万元;

D级:奖励10万元。

(二)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

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采取奖励的方式,奖励额度为25万元。

(三)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融资项目

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计划项目采取奖励方式,奖励额度不超过担保费的50%,每个项目奖励额度最多不超过300万元。

(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采取奖励的方式,每个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1.担保业务补贴

(1)微型企业担保业务补贴

对担保机构2018年微型企业担保业务(年担保费率不超过3%),按照不超过年化担保额2%的比例给予补贴。

(2)小型企业担保业务补贴

对担保机构2018年小型企业担保业务(年担保费率不超过3%),按照不超过年化担保额0.2%的比例给予补贴。

2.再担保业务补贴

对再担保机构开展的一般责任保证业务,按照不超过年化担保额的0.1%给予补助;对再担保机构开展的小型、微型企业比例风险分担业务,分别按照不超过年化担保额的0.075%和0.75%给予补助。年化担保额根据担保业务合同期限按年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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