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經營罪之哪些行為或行業是容易構成非法經營罪的“雷區”

胡寒冰:經濟犯罪案件辯護律師、廣強律師事務所單位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秘書長

非法經營罪之哪些行為或行業是容易構成非法經營罪的“雷區”

非法經營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從事非法經營活動,嚴重擾亂市場經濟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構成非法經營罪:(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結算業務的;(四)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非法經營罪作為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兜底罪名,雖然刑法對非法經營行為進行了規定,但是具體何種行為是非法經營行為並未有完全明確,相關的司法解釋對非法經營行為的規定也是根據市場經濟發展與社會治理的需要不斷增加,並散佈於各種司法解釋之中。筆者根據目前的法律、司法解釋及相關案例,對相關涉嫌非法經營罪的非法經營行業進行了彙總,以期市場參與者在經營活動中能夠避免涉嫌刑事犯罪。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1.非法生產、儲運、銷售食鹽;

2.非法生產、運輸、批發及零售菸草專賣品。

3.非法生產、銷售國家禁止的添加劑;

4.非法生產、運輸、經營煙花爆竹;

5.出於醫療目的,非法販賣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

6.非法生產、銷售具有退幣、退分、退鋼珠等賭博功能的電子遊戲設施設備或者其專用軟件;

7.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設備;

8.非法經營藥品;

9.未經許可向個人出售疫苗;

10.明知他人沒有經營資質而向其銷售疫苗;

11.以提供給他人生產、銷售食品為目的,生產、銷售國家禁止用於食品生產、銷售的非食品原料;

12.採挖、銷售、收購麻黃草,沒有證據證明以製造毒品或者走私、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為目的;

13.非法經營汽油、柴油;

14.非法建設、銷售房屋(國有建設用地);

15.非法經營危險化學品;

16.非法收購、加工、銷售稀土礦;

17.非法經營黃金交易(注:我國雖然已經放開黃金市場交易,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規定,金銀仍然禁止私相買賣);

18.非法經營公墓;

19.非法從事種子生產經營業務;

20.非法經營瓶裝液化氣;

21.非法收購、加工、銷售原油;

22.非法經營典當業務;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

1.買賣進出口許可證

2.買賣進出口原產地證明

3.買賣野生動物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特許獵捕證、狩獵證、馴養繁殖許可證;

4.其他限制買賣物品的經營許可證件或批准文件。

非法經營罪之哪些行為或行業是容易構成非法經營罪的“雷區”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結算業務的;

1.非法從事經營證券業務;

2. 中介機構非法代理買賣非上市公司股票;

3. 非法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

4.擅自發行基金份額募集基金;

5.非法從事經營期貨業務;

6.非法從事經營保險業務;

7.非法從事資金結算業務;

(1)未取得支付業務許可經營基於客戶支付賬戶的網絡支付業務;

(2)未取得支付業務許可經營多用途預付卡業務;

(3)使用受理終端或者網絡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貨幣資金的;

(4)非法為他人提供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套現或者單位銀行結算賬戶轉個人賬戶服務的;

(5)非法為他人提供支票套現服務的;

(6)其他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情形。

非法經營罪之哪些行為或行業是容易構成非法經營罪的“雷區”

(四)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1. 非法出版、印刷、複製、發行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出版物;

2. 非法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複製、發行業務;

3. 非法經營電信業務:

(1)採取租用國際專線、私設轉接設備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

(2)未取得國際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而經營,或被終止國際電信業務經營資格後繼續經營;

(3)在邊境地區私自架設跨境通信線路;

(4)利用互聯網跨境傳送IP話音並設立轉接設備,將國際話務轉接至我境內公用電話網或轉接至其他國家或地區;

(5)在境內以租用、託管、代維等方式設立轉接平臺;

(6)私自設置國際通信出入口;

(7)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佔用頻率,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

4.明知是違法音像製品而進行經營;

5. 在生產、銷售的飼料中添加鹽酸克侖特羅等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或者銷售明知是添加有該類藥品的飼料;

6. 擅自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即網吧)或者擅自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

7.擅自發行、銷售彩票;

8. 非法經營外匯:

(1)違反有關外貿代理業務的規定,採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憑證、商業單據,為他人向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

(2)居間介紹騙購外匯,收取他人人民幣、以虛假購匯憑證委託外貿公司、企業騙購外匯;

(3)在外匯指定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買賣外匯;

(4)實施倒買倒賣外匯或者變相買賣外匯等非法買賣外匯行為。

9.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違反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

10. 非法生產、銷售國家禁止生產、銷售、使用的農藥、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或者飼料原料、飼料添加劑原料;

11.私設生豬屠宰廠(場),從事生豬屠宰、銷售等經營活動;

12.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發佈信息等服務;

13. 以提供給他人生產、銷售藥品為目的,非法生產、銷售不符合藥用要求的非藥品原料、輔料;

14. 非法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

【本文由“刑事辯護律師胡寒冰賬號”發佈,2019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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