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鍵盤俠“會不會對原有商標”鍵盤“造成侵權,你知道嗎?

有朋友問過我一個問題,我覺得很有必要跟大家說一下,就是假設他註冊了一個商標“鍵盤”,而其他人在之後註冊了“鍵盤俠”算不算侵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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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個假設存在一個問題,他註冊了“鍵盤”,別人在他之後註冊“鍵盤俠”,假設對方註冊成功,那麼就說明商標局審查對方是合理存在的,才會批准註冊,那麼使用在同一商品上,就不侵權的。既然能註冊成功,那也不存在他說的侵權的說法了。

在提交註冊前,我們需要對商標的近似度進行判斷

商標近似判斷在商標審核標準中是有標準的,有商標主觀判斷和商標客觀判斷。客觀的標準的就從商標的客觀構成要素來判斷兩個標識是否近似;而主觀判斷意味著不但需要考慮商標本身的音,形,義,還需要考慮商標的知名度,商品的關聯度等因素來判斷商標是否存在混淆性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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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構成商標侵權。所以,“鍵盤俠”想要註冊成功,至少必須要經過得了商標局審查的那一關~

這讓我想起了一個案例。中國品牌“阿迪王”,曾經豪氣的榮獲國際頂級賽事2010-2011 賽季西甲聯賽“廣告贊助商”的殊榮,成為西甲聯賽中國區首家招商合作伙伴,一句“你的傳奇,我來開拓”不僅大聲喊出了中國民族品牌的共同夢想,其奮力拼搏、積極進取的企業文化。 但是在商標註冊上卻遭遇了荊棘,由於和馳名商標“阿迪達斯”的高度近似,幾乎用“阿迪王”註冊的所有商標,都遭到了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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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關於商標的特徵有以下幾點:

1、顯著性。商標為區別於他人商品或服務的標誌,具有特別顯著性的區別功能,從而便於消費者識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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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獨佔性。註冊商標所有人對其商標具有專用權,到法律的保護,未經商標權所有人的許可,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與該註冊商標相同或相類似的商標,否則,即構成侵犯註冊商標權所有人的商標專用權,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價值性。商標代表著商標所有人生產或經營的質量信譽和企業信譽、形象,商標所有人通過商標的創意、設計、申請註冊、廣告宣傳及使用,使商標具有了價值,也增加了商品的附加值。商標的價值可以通過評估確定。商標可以有償轉讓,經商標所有權人同意,許可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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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競爭性。商標是商品信息的載體,是參與市場競爭的工具。生產經營者的競爭就是商品或服務質量與信譽的競爭,其表現形式就是商標知名度的競爭,商標知名度越高,其商品或服務的競爭力就越強。

5、依附性。商標是用於商品或服務上的標記,與商品或服務不能分離,並依附於商品或服務。

6、可視性。商標是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的可視性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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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構成:

“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可視性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和顏色組織,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根據這個規定,商標可以用文字、圖形、字母、數、三維標誌和顏色組合以及用這些東西任意組合構成,實踐中商標有以下基本組成形式:

(1) 單獨由文字構成,比如“統一”牌方便麵。

(2) 也可以單獨由字母構成,比如著名的電腦品牌“IBM”就是由三個字母組成的。

(3) 單獨由數字組成的商標,比如“555”牌香菸。

(4) 單獨由圖形構成的商標,比如“麥當勞”是一個大大的“M”。

(5) 組合商標可以是文字、數字、字母和圖形任意兩個或兩上以上的元素組合而,比較多見的是文字和圖形的組合,比如葡萄酒中比較有名的“長城”商標是由中文長城加長城圖形構成的圖案,“康師傅”商標有個廚師圖形加“康師傅”文字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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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用三維標誌和顏色組合來註冊商標,也就是立體商標,這是商標法修改後增加的商標構成元素,如肯德基門前可愛的“山德士上校”、咸亨酒店前弓腰吃茴香豆的孔乙已形象、可口可樂獨特的流線型瓶身,現在國家將商標保護客體從平面商標擴大到了立體商標和色彩組合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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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解清楚商標的一些常識和隱形知識,為大家的商業之路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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