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三角”覆滅記


“鐵三角”覆滅記


在鹽津,“鐵三角”算得上是“有名”的角兒。

這夥“名角”經常集結一幫年輕人,喝酒、唱歌、打架、上網,有時甚至連被打的人都不知道自己犯了這夥“名角”的什麼“天條”。

在當地,他們飛揚跋扈,作惡多端。從2017年至2018年短短一年時間裡,他們多次結夥隨意滋事、毆打他人,形成較為固定的惡勢力團伙,在鹽津縣鹽井鎮範圍內造成了極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近日,昭通市委宣傳部、昭通市掃黑辦組織媒體採訪團,深入鹽津採訪這起昭通首個被打掉並審結的惡勢力團伙。

“鐵哥們”

1998年出生的張海(化名)和2000年出生的王剛(化名)家住鹽津縣鹽井鎮。

因自小父母離異,沒有家長照管,網吧成了王剛的“港灣”。在這裡他遇到了他的“難兄難弟”張海。期間,王剛父親將其送到河南一所武術學校就讀。

2015年放假期間,張海、王剛又認識了孟雲波(化名),3人迅速成了“鐵哥們”。

2018年1月6日4時左右,梁某雷與好友胡某等人在鹽津縣鹽井鎮某KTV唱歌喝酒時,遇到之前有過糾紛的羅某、張某,欲報復他倆,就電話邀約王剛。王剛接到電話後,與張海、孟雲波等人趕到KTV,與羅某、張某互相毆打。

經鑑定,張某被打成輕傷二級,羅某系頭面部挫傷。2018年2月27日,張海、王剛親屬共計賠償張某7萬元,取得張某的諒解。

案發後,公安機關介入調查,並將涉案人抓獲歸案。

作惡多端

張海、孟雲波、王剛、梁某雷到案後,警方通過徵集線索、群眾舉報、調查取證等,又掌握了張海、孟雲波、王剛3人的另外數次犯罪事實。

2017年1月2日23時許,李某(已判處)、朱某(已判處)等人在鹽津縣鹽井鎮一個三岔路口無故對楊某等3人實施毆打。張海、孟雲波、王剛3人聞訊趕到後,與李某等人一起對楊某實施毆打,致使楊某受傷。

2017年1月24日,張海被行政拘留10日並處罰款500元。

2017年1月19日凌晨,張海在鹽津縣鹽井鎮老縣城濱江路一家KTV被李某無意撞了一下,隨後張海、王剛等人無故將李某的朋友易某打傷。經鑑定,易某系輕傷二級。2017年4月17日,王剛之父賠償易某各項損失6.6萬元。

2017年7月9日3時左右,張海、孟雲波的朋友盛某在老縣城一廣告公司門口,與騎摩托路過的賀某、譚某志發生爭吵,隨後盛某邀約張海、孟雲波前來,對賀、譚實施毆打。

2017年7月17日,張海、孟雲波分別被給予行政拘留10日處罰。

2018年1月20日凌晨,張海、孟雲波在老縣城某酒店門口時,遇到綽號為“小石頭”的男子。張海與“小石頭”聊天時,羅某龍從旁邊路過,“小石頭”就讓張海叫羅某龍過來,張海、孟雲波無故對羅某龍實施毆打,致使羅某龍受傷。

2018年1月21日23時左右,張海、孟雲波、王剛等人在鹽津縣某KTV唱歌時,因張海認為周某看自己的眼神不對,心裡便不舒服,張海、孟雲波、王剛等人對周某實施毆打。

周某受傷後到派出所報案。令人無法理喻的是,張海竟追到派出所門口毆打周某,被派出所值班人員發現後,張海隨即逃離現場。

認罪悔罪

2018年的“1·06”案後,張海、孟雲波、王剛、梁某雷4名犯罪嫌疑人先後歸案。

在公安機關的偵查過程中,他們主動承認違法事實,配合調查取證。鹽津縣檢察機關在批捕和公訴階段提前介入,就違法行為的定性問題等提出了檢察建議。

2018年6月7日,鹽津縣人民檢察院向鹽津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被告人張海、孟雲波、王剛犯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梁某雷犯故意傷害罪。

2018年9月,鹽津縣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張海、孟雲波、梁某雷案。王剛案因其在實施犯罪行為時未滿18週歲,未公開審理。

鹽津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張海、孟雲波、王剛在生活中結成較為穩定的惡勢力團伙,多次結夥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其中張海參與作案5起,孟雲波參與作案4起,王剛參與作案3起。梁某雷為報復他人,邀約張海、孟雲波、王剛故意傷害張某,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院認為,張海、孟雲波、王剛、梁某雷系共同故意犯罪,幾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相當,沒有明顯的主從特徵,屬於一般共同犯罪。張海、孟雲波、王剛一人犯數罪,應實行並罰。張海、孟雲波、王剛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可對其從輕處罰。梁某雷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可酌情從輕處罰。王剛在實施犯罪時系未成年人,應對其從輕處罰。張海、王剛的親屬對部分被害人進行賠償並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王剛在實施犯罪時系未成年人且屬於在校學生,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依法對其宣告緩刑。

鹽津縣人民法院審理後,依法判決張海犯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孟雲波犯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二年十個月;梁某雷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王剛犯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宣判後,4人均當庭認罪悔罪,表示不再上訴。

“法院在審理此案時,結合他們作案的次數、性質和公安機關的偵查結果、檢察機關的起訴要求等,綜合應用了法律規定,依法進行了規範量刑,達到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鹽津縣人民法院辦案法官接受媒體採訪時說。

本報記者 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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