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成理財案原告是老人或拆遷戶

“投資10萬元,一個月就能獲利1.5萬元!”為了追求高額收益,市民楊女士掏光積蓄,並押上房子投入284萬元,期望發把大財。然而,楊女士剛嚐到一點甜頭,“大股東”就跑路消失,本金也無法拿回。無奈之下,楊女士以借貸糾紛為由,將熟人程某、“大股東”孟某和郭某3人訴至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法院,索要本金和利息。

日前,該起案件進行了庭前會議。與以往不同的是,門頭溝法院用巡迴審判的方式將案件的審理搬到了楊女士所在的居民小區,為社區居民上了一堂生動的投資理財普法課。

門頭溝法院主持庭前會議的法官介紹說,2018年至今,該院共受理涉投資理財糾紛案件500餘件,收案數同比上升24%,增長趨勢明顯。在案由分佈上,以民間借貸糾紛、委託理財合同糾紛佔比最高,達到90%以上。案件主要呈現以下三個特點:

一是呈現群體性訴訟特徵。投資者為了獲取高息以及業務提成,往往一傳十、十傳百地介紹周邊親友投資入股,一旦兌付不了即在案發地形成“串”案。有些案件則名為投資理財,實際原告、被告均系職業放貸鏈條中的一環,以高息從自己身邊的熟人、朋友手中吸收資金,再以更高的利息將錢出借給他人。整個放貸的鏈條環環相扣,一旦其中一環資金鍊斷裂,就會引起連鎖反應。

二是投資主體及資金來源相對特殊,風險承受能力低。該院受理的涉投資理財類案件中,近七成的原告為中老年人或是拆遷戶,投資者對投資知識瞭解較少,風險預見不足,加之追求高回報,簽署協議時未仔細核實雙方的權利義務,同時缺乏相應的證據意識,糾紛發生後易受案外因素影響。甚至有投資人被高息所吸引,將自己的唯一住房抵押貸款進行投資,還有投資人高息借款再用借款進行投資。

三是案情錯綜複雜,且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審判實踐中發現的投資理財形式五花八門、多種多樣。諸如私募投資基金、委託理財,或是名為入夥入股,實為民間借貸的案件。同時,相當一部分投資理財類案件存在涉嫌刑事犯罪情況,包括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非法經營罪、詐騙罪等諸多罪名。且在已生效的判決中,被告自動履行比例極低,部分案件無可供執行財產,投資者權益無法得到切實保障。

對此,法官提醒說,要遠離各種高收益、無門檻且無風險的投資誘餌,牢記高收益必然伴隨高風險。同時,委託理財、產品買賣需擔風險,切勿相信“保本保收益”。此外,私募基金門檻高,不要輕信低准入的投資項目。投資時要增強證據意識,不輕信中介人員。法官還提醒,如果投資人發現自身投資項目涉嫌犯罪,要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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