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布幣”傳銷 兩人獲刑

4月4日,榆林市定邊縣人民法院公開對一起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犯罪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溫某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處罰金5萬元;被告人李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2萬元。

2016年4月至11月期間,溫某、李某夥同他人在定邊縣以推銷網上虛擬貨幣“福布幣”為名,以購買“挖礦機”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以發展人數作為返利依據進行傳銷活動,直接或間接騙取資金100餘萬元進行網上交易,層級發展在三級以上,發展參與人數達三十餘人。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溫某、李某以推銷虛擬商品,通過以購買產品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為返利依據,誘使多人參加傳銷組織,騙取財物,其行為擾亂經濟社會秩序、市場秩序,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法院作出上述判決。(孟昭江 記者 張建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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