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小惡”為“大惡” 一男子自食其果

《易經》上說,積善之家必有餘慶,積惡之家必有餘秧,古人也有明訓,勿以善小而不為,勿以惡小而為之。近日,修武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尋釁滋事案件,修武縣某村民閆某就因為多起違法事件,積“小惡”為“大惡”把自己送進了牢房。

要說起來,剛開始,閆某犯得還真不是什麼大事,2016年以來在村裡長期不繳水費,累計拖欠水費316元。你要真沒錢也就算了,給人家說說好話寬限幾天,閆某不是這樣。多次對收水費人員進行辱罵,還將自家水錶用土填埋不讓人看。這就有點過了,但是如果僅僅因為這就被判2年刑,可能還真的有點冤。

繼續往下看,2017年11月,閆某所在村統一硬化路面,為了抬高自家門前路面,對施工人員進行辱罵並阻止施工,迫使施工隊將其門前路面抬高了20釐米,嚴重影響了其他居民的出行,擾亂群眾正常生活。

2018年10月16日,閆某和其前妻張某強行佔有村集體土地3.9畝進行耕種,同年10月24日該地段承包人王某進地耕種,閆某及張某對王某和在場的村幹部又是採取辱罵等方式阻止,致使王某無法耕種。

閆某的辱罵不斷升級,由辱罵收水費、辱罵施工隊、辱罵村民到辱罵村幹部,用其前妻張某的話說就是閆某好罵人、誰都罵、想罵誰罵誰。這不,王某由於無法耕種就報警了,當公安民警將在現場的閆某前妻張某帶走後,閆某竟然帶著小孩攆到派出所門口對公安民警進行辱罵要挾,嚴重擾亂了公安辦公辦案秩序。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閆某的惡人行徑被抓了個現行。後經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縣法院依法對其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法院認為,閆某以各種藉口多次辱罵他人,貶低、減損他人人格,蔑視社會主義法治和道德,依法應受刑事處罰,特別是辱罵要挾公安幹警,嚴重影響公安機關正常工作,破壞社會公共秩序,屬於情節惡劣,構成尋釁滋事罪。

這真是積“小惡”為“大惡”,縣法院一審判決閆某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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