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小恶”为“大恶” 一男子自食其果

《易经》上说,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积恶之家必有余秧,古人也有明训,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近日,修武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修武县某村民闫某就因为多起违法事件,积“小恶”为“大恶”把自己送进了牢房。

要说起来,刚开始,闫某犯得还真不是什么大事,2016年以来在村里长期不缴水费,累计拖欠水费316元。你要真没钱也就算了,给人家说说好话宽限几天,闫某不是这样。多次对收水费人员进行辱骂,还将自家水表用土填埋不让人看。这就有点过了,但是如果仅仅因为这就被判2年刑,可能还真的有点冤。

继续往下看,2017年11月,闫某所在村统一硬化路面,为了抬高自家门前路面,对施工人员进行辱骂并阻止施工,迫使施工队将其门前路面抬高了20厘米,严重影响了其他居民的出行,扰乱群众正常生活。

2018年10月16日,闫某和其前妻张某强行占有村集体土地3.9亩进行耕种,同年10月24日该地段承包人王某进地耕种,闫某及张某对王某和在场的村干部又是采取辱骂等方式阻止,致使王某无法耕种。

闫某的辱骂不断升级,由辱骂收水费、辱骂施工队、辱骂村民到辱骂村干部,用其前妻张某的话说就是闫某好骂人、谁都骂、想骂谁骂谁。这不,王某由于无法耕种就报警了,当公安民警将在现场的闫某前妻张某带走后,闫某竟然带着小孩撵到派出所门口对公安民警进行辱骂要挟,严重扰乱了公安办公办案秩序。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闫某的恶人行径被抓了个现行。后经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县法院依法对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法院认为,闫某以各种借口多次辱骂他人,贬低、减损他人人格,蔑视社会主义法治和道德,依法应受刑事处罚,特别是辱骂要挟公安干警,严重影响公安机关正常工作,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属于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

这真是积“小恶”为“大恶”,县法院一审判决闫某有期徒刑2年。

关注二维码

获取更多精彩内容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