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領“提高補償”經典案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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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徵收公民房屋過程中,如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沒有達成補償協議的,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價格作出的徵收補償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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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決定,對於政府相關部門來說,就是一紙文書,但對拆遷戶來說意義重大,幾乎是未來財產的晴雨表,補償提高,可能後半生無憂,補償縮水,可能後半輩子顛沛流離。因此,在拆遷過程中,補償提高需要行政律師發揮巨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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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5日,被上訴人菏澤市人民政府作出了《菏澤市人民政府關於對2012-2舊城區改建項目房屋徵收的決定》並加以公告,上訴人李某擁有的位於山東省菏澤市丹陽辦事處姬莊社區黨莊091號的房屋屬於徵收範圍。然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未能就補償協議達成一致,被上訴人遂於2013年11月11日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並公告。李某不服,向山東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複議機關維持了該決定,於是李某向定陶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一審法院認為原告的訴訟請求缺少證據予以支持,菏澤市人民政府作的行政行為事實充分符合法律規定,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周旭亮律師積極收集案件相關證據材料,提出徵收決定為考慮上訴人馬某的房屋屬於經營用房,應當支付停產停業補償,請求撤銷原判。最終得到了二審法院的認可,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撤銷被上訴人作出的涉案房屋徵收補償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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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說法:

經營性用房和自住用房看似差別不大,但在房屋行政徵收補償中,卻與被徵收人的財產利益息息相關。政府在進行行政徵收補償過程中,應當結合具體情況予以準確界定被徵收人的房屋的性質,維護好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唯有這樣,才能真正成為為人民服務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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