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不得在深圳生產銷售


深圳: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不得在深圳生產銷售


近日,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管理局、深圳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聯合發佈公告稱,為規範深圳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解決電動自行車管理難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下發的《關於加強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實施監督的意見》等法律、法規、規章要求,結合深圳市電動自行車限行管理政策,發佈加強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實施管理通告,並將該通告向社會公佈,廣泛徵求社會各界人士的意見建議。

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不得在深圳市生產、銷售

據悉,自 2019 年 4 月 15 日起,深圳市電動自行車管理開始執行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GB17761-2018,以下簡稱新國標)。新國標實施後,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不得在深圳市行政區域內生產、銷售。違反規定的,市場監管部門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深圳: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不得在深圳生產銷售

圖文無關

電動自行車銷售企業應通過店堂告示、在銷售憑證中註明等一系列方式,向消費者承諾其銷售的車輛符合國家相關標準並已獲得 CCC 認證。銷售企業因未明確告知或告知不真實、不全面,導致消費者購買的車輛未取得 CCC 認證、不符合國家電動自行車產品標準等原因,應向消費者承擔退貨等民事責任。

如電動自行車銷售企業必須具備營業執照、產品進貨憑證、進出貨臺帳、產品說明書、CCC 認證證書、正規開票記錄及進貨發票。違反規定的,市場監管部門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新國標實施後,繼續對快遞、外賣、搶修等民生特殊行業電動自行車實施備案管理,對已經備案的特殊行業電動自行車,或者特行企業已向廠家定購符合舊國標且還未實施備案納管的特殊行業電動自行車(憑藉定購合同在 2019 年 5 月 15 日前完成備案納管),施行過渡期管理政策,待政府出臺相應管理規定後,補發過渡期管理標識(過渡期限待政府出臺相應管理規定後公佈)。備案納管電動自行車不受限行措施約束,可在全市道路通行,並按照非機動車實施管理。

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不得使用不符合新國標的電動二輪車

新國標實施後,特殊行業企業應當率先購買、使用符合新國標且具備 CCC 認證的電動自行車申報備案納管,待政府出臺相應管理規定後,補發正式登記號牌,可長期使用。備案納管電動自行車不受限行措施約束,可在全市道路通行,並按照非機動車實施管理。

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公職人員應當帶頭使用符合新國標且具備 CCC 認證的電動自行車。2019 年 4 月 15 日起,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不得使用不符合新國標的電動二輪車。

待政府出臺相應管理規定前,非特殊行業電動二輪車管理政策延續深圳市限行管理措施,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依法查處駕駛摩托車、電動自行車在限制或者禁止通行的區域、路段通行的交通違法行為。

此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本通告相關規定的,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查處。政府出臺相應管理規定後,按新規定要求執行。

"本通告自 2019 年 4 月 15 日起施行,現將該通告向社會公佈,廣泛徵求社會各界人士的意見建議。"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相關負責交警表示,社會各界人士可以通過信件、電子郵件、電話、微博、微信評論區留言、門戶網站等形式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反映或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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