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湖的沙霸、貴溪的惡霸、餘江的村霸全部判刑!

4月以來,全市法院持續貫徹落實中央關於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決策部署,將掃黑除惡工作縱深推進,一批又一批涉黑涉惡勢力被繩之以法。

月湖的沙霸、貴溪的惡霸、餘江的村霸全部判刑!

案情簡要

近年來,鷹潭市月湖區一沙霸團伙多人糾集在一起成立所謂“便民服務隊”,盤踞凱翔書香公館小區近三個月,採取威脅、恐嚇等手段,強迫欲裝修業主、承接裝修工程的從業人員、裝修材料經營人員,高價購買其提供的短斤少兩沙子、水泥等裝修材料,強迫交易次數達十餘起,獲利56740元。

法院判決

月湖區法院認為:被告人彭某某、餘某、吳某某、桂某、徐某強賣商品,情節嚴重;被告人鄔某某、李某某明知他人強賣商品而予以幫助,各被告人均已構成強迫交易罪。被告人彭某某、餘某、吳某某、桂某、徐某依託“便民服務隊”糾集在一起,並拉攏鄔某某、李某某為共同長期實施強迫交易而組成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根據各被告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危害程度,依法判決被告人彭某某、餘某、吳某某、桂某、徐某、鄔某某、李某某七名被告一年六個月至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和追繳違法所得。

月湖的沙霸、貴溪的惡霸、餘江的村霸全部判刑!

案情簡要

被告人吳某、周某甲、官某為同村村民,2015年以來,三人經常糾集在一起,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以吳某為首的惡勢力犯罪團伙。該惡勢力犯罪團伙為非作惡,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2013年,被害人李某承包了上清鎮某村某水庫,在李某對水庫進行維修過程中,被告人吳某為搶佔水庫,指使被告人官某堵路,致使李某無法維修。2015年,被告人吳某、周某甲強佔李某水庫養魚,周某甲因此事將李某打傷獲刑七個月。

2016年,李某將某水庫申報農業項目,並於2017年3月動工,被告人吳某、周某甲、官某以水庫達不到項目建設標準,虛報並佔用了其山林面積為由,多次前往龍虎山農業局、紀檢委等部門上訪,並以繼續上訪相要挾向李某索要錢財,後李某被迫支付8.18萬元,其中,吳某分得6.9萬元,周某甲分得7000元,官某分得5800元。

2017年1月,被告人吳某、周某甲、官某、胡某、周某乙參與上清鎮某村農田改造項目競標,但未中標,被害人夏某、呂某公司中標該項目,後吳某、周某甲、官某、胡某、周某乙商定通過阻工向夏某、呂某索要錢財,並指使被告人胡某某、周某丙、吳某某參與阻工索要錢財,在該項目施工過程中,吳某等人到現場阻工,並以繼續阻工相要挾,索要夏某、呂某8.5萬元,但因案發未得逞。

法院判決

月湖的沙霸、貴溪的惡霸、餘江的村霸全部判刑!

貴溪法院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周某甲、官某、胡某、周某乙、周某丙、胡某某、吳某某以非法佔用為目的,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了敲詐勒索罪。被告人周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繫累犯,依法應當對其從重處罰。被告人胡某、周某乙、周某丙、胡某某、吳某某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吳某、周某甲、官某、胡某、周某乙、周某丙、胡某某、吳某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吳某、官某、周某甲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胡某、周某乙、周某丙、胡某某、吳某某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現,遂作出下述判決:主犯吳某、周某甲、官某分別被以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五年四個月、三年七個月並處罰金;其餘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至一年二個月不等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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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要

2014年底和2016年,農業行政部門分別將“田間工程建設項目”標段和“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兩個標段工程設在左某祥等被告人所在村。被告人左某祥等左家村民合股參與競標。最終各標段分別被被害人汪某某、宋某某、王某某掛靠建築公司中標。未中標的眾被告人多次開會商議“在左家的工程只能由左家人做,其他人做不成”,決定找被害人汪某某、宋某某買標。在買標遭到汪某某、宋某某拒絕和被告人所在村的小組長的反對後,左某祥等人則以“你不賣給我們,你也做不下去”相威脅,並用菸灰缸將提出反對意見的村小組長頭部砸傷,經鑑定,被害人村小組長左某某頭部傷情構成輕微傷。被害人汪某某、宋某某、王某某多次準備組織施工,均被左某祥等被告人以煽動村民干擾、拔掉施工放樣打下的木樁、言語威脅稱“下田施工就打”等方式阻止施工。該三項工程因左某祥等眾被告人阻止施工,農業行政部門和施工方被迫將項目轉移他處,致使農業行政部門損失測量費14.5萬餘元,施工方損失近1.2萬元。

2014年4月,被告人左某光與萬某輝(另案處理)因賭博發生糾紛,在萬某輝帶人毆打了左某光後,左某光糾集左某輝、左某飛、左某新、左某祥、左細某等與萬某輝電話約定鬥毆。左某光一方30餘人攜帶洋鏟、木棍等工具前往約定地點等候,期間鄉政府幹部、派出所幹警得知後,到現場阻止,將村民勸回家。萬某輝也糾集了70餘萬家村民持砍刀、洋鏟等工具前往鬥毆時被公安特警攔住。當晚鬥毆未果後,左某光與萬某輝又約定次日重新來過,次日下午,萬某輝又糾集約100餘名萬家村民持洋鏟、鋤頭等工具準備與左某光鬥毆,政府部門工作人員及時到場阻止,防止了械鬥發生。

2017年12月,被害人王某興駕駛三輪電動車到被告人左某文吊瓜基地加工吊瓜,因其電動車在途經基地馬路時碾壓了該公司曬在馬路上的吊瓜籽,左某文的父親與王某興發生爭執,左某文與一同吃飯的左某祥開車趕到現場。下車後,左某文將王某興的鼻子打傷致其鼻子當場流血,左某祥也過去毆打王某興。經鑑定,王某興的傷情構成輕傷二級。

法院判決

月湖的沙霸、貴溪的惡霸、餘江的村霸全部判刑!

餘江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左某祥、左某光、左某新、左某輝、左細某、左微某、左某文、左某飛等8人經常糾集在一起,利用宗族勢力,以暴力或者其他手段實施尋釁滋事、聚眾鬥毆等多次違法犯罪活動,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應當認定為惡勢力團伙。最終,法院以尋釁滋事罪、聚眾鬥毆罪判處被告人左某光有期徒刑四年四個月,以尋釁滋事罪判處左某祥等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至七個月不等,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左某文有期徒刑十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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