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雲港宣判走私成品油 最高判11年 偷逃稅款約六千萬

連雲港宣判走私成品油 最高判11年 偷逃稅款約六千萬

短短一年時間,一個走私柴油團伙先後用兩條船從境外海域走私成品油入境,偷逃稅款高達6000餘萬元

3月22日,連雲港市中級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宣判了閆某等8名被告人走私普通貨物一案。法院依法認定被告人閆某、張某、李某、蔡某、陳某、胡某、周某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分別判處5年到1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100萬元到1500萬元不等的罰金;被告人孫某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本案走私工具予以沒收,偷逃應繳稅款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5月,被告人閆某、李某、蔡某經預謀,以三人合股形式,租用被告人陳某“蘇贛漁運03399”船出海走私成品油入境。為進一步擴大走私活動,牟取非法利益,上述三人與被告人張某商定,專門建造了60餘米長3層樓高的“金濤69”船用於出海接油,並先後僱傭了被告人孫某等人駕駛船舶出海走私成品油。2016年8月至2017年11月,“蘇贛漁運03399”船共從境外海域母船上接駁成品油65次。2017年1月至2017年11月,“金濤69”船共從境外海域母船上接駁成品油17次。經海關關稅部門核定,兩條船走私柴油數量共計25786噸,偷逃稅款共計人民幣60371937.91元。

被告人孫某駕駛“金濤69”船在公海實施走私柴油活動時,接到海關緝私局電話。其獨自駕駛該船,歷經風雨,在海上顛簸兩天兩夜後回連雲港投案。其他同夥棄船逃跑,後相繼被抓。

法院認為,被告人閆某、張某、李某、蔡某、陳某、孫某逃避海關監管,走私成品油入境,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被告人胡某、周某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貨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以走私罪論處,亦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更多油品資訊油品信息調油技術請關注微信公眾號好油到。根據各被告人在走私活動中的地位作用,認定閆某、張某、李某、蔡某系主犯,被告人陳某、孫某、胡某、周某系從犯,依法減輕處罰。

鑑於被告人孫某作為船長,在實施走私活動時接到海關緝私局返航要求後,阻止同案犯將船上柴油傾倒大海,同時避免了走私船舶所在海域遭受重大汙染。同時在同案犯棄船逃跑後,在海上大風環境下,冒著風險獨自駕駛,將船開回連雲港投案,給國家挽回較大經濟損失,其到案後積極配合偵查機關調查,如實供述本人及同案犯犯罪事實,合議庭根據被告人孫某這一特殊自首情節,結合其悔罪表現,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在對其減輕處罰基礎上,依法對其適用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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