涼茶中投放消炎藥 經營者被判刑罰

案 情

鄭某興、鄭某穆在某鎮合夥經營涼茶店。2018年初,鄭某興向鄭某穆提議,在銷售的涼茶中投放消炎藥以提高涼茶效果及經營效益,後鄭某穆在熬製的“下火王”涼茶中投放消炎藥並進行銷售。同年5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到該涼茶店中調取“下火王”涼茶樣品後送檢,發現上述涼茶中檢出對乙酰氨基酚成分,含量為 1679.2μg/ml。2018年9月,鄭某興和鄭某穆被公安人員抓獲。2019年1月,人民法院依法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別判處鄭某興、鄭某穆有期徒刑九個月,並各處罰金1萬元。

評 析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食品衛生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健康權。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兩種行為:一是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二是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如果由於行為人自身的認識能力和水平的侷限,誤把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當作食品添加劑加入食品中,即便造成危害後果,也不應構成本罪。本罪為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出於故意實施了上述兩種行為之一,無論是否導致危害結果,均可構成本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38條的規定,生產經營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藥品,“對乙酰氨基酚”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2015年版)》 (二部)中列明的藥品,不得在生產經營的食品中添加,且“對乙酰氨基酚”是醫學上的止痛藥,不同人群服用的劑量均有嚴格限定,若不慎過量使用,則會導致肝腎功能異常。

本案中,鄭某興、鄭某穆二人為追求涼茶效果,在其經營的涼茶中添加法律、法規禁止添加、使用的藥品,其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故人民法院依法對其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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