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事業編有機會轉公務員嗎?

公安局是地方政府組成部門之一,屬於政法系統,在職幹部一律使用政法專項編制,有統一的警銜和警號,並按規定報批備案,不能隨意變更,是當然的公務員。

我國公務員法有明確規定,政府行政執法主體必須是公務員,事業編、工勤人員、聘用制合同工都不能執法。因此在公安局一線執法民警和機關幹部基本上是公務員,極少有事業編。公安局出現事業編大致有三種情況:

1、二層事業機構。公安局二層事業單位不多,主要集中在後勤保障部門,比如後勤服務中心、警務基地、信息中心、駕培中心等,各地情況不同,機構設置略有差異。這些機構因為不從事行政執法工作,考慮到編制有限,多設置為事業屬性,在職幹部使用事業編制以文職人員的形式為行政執法提供輔助性服務。

2、部分輔警。公安局不同於其他部門,承擔著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大量工作,任務重工作雜,用警壓力比較大,兼之專項編制有限,為緩解壓力解決基層警務力量人少事多的矛盾,部分省份特事特辦,通過變通的方式集中招錄了大量使用事業編制的輔警參與執法,成為“地方特色”。這部分輔警除了不具有公務員身份,其他諸如“警號”、“警官證”一應俱全,非常奇怪和尷尬,一度為人所質疑。代表省份最典型的就是是山東。

3、歷史遺留人員。除事業輔警和現行的二層機構人員外,以前因為編制使用不規範,部分地區突破常規也招錄了部分事業編制人員,比如工勤人員,混編混崗使用。

這三類事業編制人員在公安局佔比不高,受機構改革影響不大。其中,二層機構基本保持現狀,少部分具有營利性的差額或自收自支單位,可能會改企;事業編制輔警屬於特殊產物,受編制限額影響,無法轉行政,也不可能剝離事業屬性,未來仍將保持這種尷尬身份,直至退休編制核銷;至於歷史遺留事業人員,除非提拔轉崗置換行政身份,否則一輩子也就是個事業編,不會有什麼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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