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馳漏油事件:法律規定只能換髮動機不能換車、退車?


奔馳漏油事件:法律規定只能換髮動機不能換車、退車?

​案 情 簡 介

最近西安女車主購奔馳車維權事件獲得廣泛關注,根據西安女車主在視頻中陳述:其在西安利之星汽車有限公司購買新的奔馳汽車後,開出未達1公里汽車發動機便出現漏油情況。西安利之星給女車主的解決方案是從“退車”到“換車”到“補償”再到“僅換髮動機”。據有關報道,西安利之星某工作人員以個人名義在西安女車主的“再三為難下”簽署了退款協議書,但並未蓋公司公章。現西安市市場監管局已成立由工商、質監、物價部門組成了聯合調查組,對該車輛銷售前是否存在質量問題。據西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16日晚間消息,女車主和西安利之星汽車有限公司達成換車補償等和解協議。

西安利之星更換髮動機方案依據

西安利之星有關代表人表示是依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俗稱“三包”規定)。西安利之星的理據應該是“第18條:在家用汽車產品包修期內,家用汽車產品出現產品質量問題,消費者憑三包憑證由修理者免費修理(包括工時費和材料費)。家用汽車產品自銷售者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60日內或者行駛里程3000公里之內(以先到者為準),發動機、變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現產品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以選擇免費更換髮動機、變速器。發動機、變速器的主要零件的種類範圍由生產者明示在三包憑證上,其種類範圍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或規定,具體要求由國家質檢總局另行規定。“三包”規定第20條是關於對更換、退貨的具體規定。從目前瞭解到的情況看,此案發動機漏油並不符合第20條關於更換、退貨的條件。

奔馳漏油事件:法律規定只能換髮動機不能換車、退車?


發動機漏油系銷售前因素還是銷售後因素?

從目前來看,推定系銷售後女車主或其他外力因素造成發動機漏油基本不存在可能。雖然本案有關檢測結果還未出,但能初步得出發動機漏油系車輛銷售前的固有缺陷。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3條第3款規定:“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而經營者目前並不能證明有其他因素導致該車機動車漏油,亦尚未證明該車在銷售前沒有發動機漏油缺陷。

西安利之星若拒換車、退車,有沒有理?

從形式上看,該車不符合《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20條關於更換、退貨的條件。但西安利之星並不能僅以此理由拒絕女車主的換車、退車請求。

其一,從“三包”規制目的,僅換髮動機不能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1條規定:為了保護家用汽車產品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明確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以下簡稱三包)責任,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正如女車主問道:若是隻是換髮動機,二手車都沒人買,怎麼辦?簡單的疑問道出換髮動機是對其消費者權益的嚴重損害及不公。那麼此時不能機械的適用《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20條的具體規定而忽略“為保護家用汽車產品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目的及原則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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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根據公平原則,女車主有變更、撤銷合同權。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0條等消費者的權利性規定,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等公平交易條件。僅更換髮動機致使本案嚴重權利義務失衡,消費者不應平白無故的承擔車輛的固有瑕疵。根據《合同法》第54條規定,本案可歸為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則女車主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產生的效果即可能是換車或者退車。

其三,根據《產品質量法》第40條,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一)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從此條來看,發動機漏油情況屬於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消費者享有負責修理、更換、退貨。

其四,“三包”規定製定依據是法律法規,此案不能機械適用“三包”規定而忽視法律的前述有關規定。

合同解除即退車退錢有一定的限制

根據《合同法》關於解除合同的嚴格規定及鼓勵交易的原則,本案並不是導致車輛買賣合同不能履行,因為可以通過換車進行解決。因此本案行使解除權即退車並退款的訴請可能得不到支持。

綜上,本文認為,即使女車主要求退車並退款的請求不一定能根據法律規定獲得支持,但更換車輛的請求可依據法律獲得支持。女車主心中的“法律之外有人情”道出的實質是法律規定、法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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