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驰漏油事件:法律规定只能换发动机不能换车、退车?


奔驰漏油事件:法律规定只能换发动机不能换车、退车?

​案 情 简 介

最近西安女车主购奔驰车维权事件获得广泛关注,根据西安女车主在视频中陈述:其在西安利之星汽车有限公司购买新的奔驰汽车后,开出未达1公里汽车发动机便出现漏油情况。西安利之星给女车主的解决方案是从“退车”到“换车”到“补偿”再到“仅换发动机”。据有关报道,西安利之星某工作人员以个人名义在西安女车主的“再三为难下”签署了退款协议书,但并未盖公司公章。现西安市市场监管局已成立由工商、质监、物价部门组成了联合调查组,对该车辆销售前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据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6日晚间消息,女车主和西安利之星汽车有限公司达成换车补偿等和解协议。

西安利之星更换发动机方案依据

西安利之星有关代表人表示是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俗称“三包”规定)。西安利之星的理据应该是“第18条: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的种类范围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其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三包”规定第20条是关于对更换、退货的具体规定。从目前了解到的情况看,此案发动机漏油并不符合第20条关于更换、退货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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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动机漏油系销售前因素还是销售后因素?

从目前来看,推定系销售后女车主或其他外力因素造成发动机漏油基本不存在可能。虽然本案有关检测结果还未出,但能初步得出发动机漏油系车辆销售前的固有缺陷。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第3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而经营者目前并不能证明有其他因素导致该车机动车漏油,亦尚未证明该车在销售前没有发动机漏油缺陷。

西安利之星若拒换车、退车,有没有理?

从形式上看,该车不符合《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20条关于更换、退货的条件。但西安利之星并不能仅以此理由拒绝女车主的换车、退车请求。

其一,从“三包”规制目的,仅换发动机不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正如女车主问道:若是只是换发动机,二手车都没人买,怎么办?简单的疑问道出换发动机是对其消费者权益的严重损害及不公。那么此时不能机械的适用《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20条的具体规定而忽略“为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目的及原则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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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根据公平原则,女车主有变更、撤销合同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等消费者的权利性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等公平交易条件。仅更换发动机致使本案严重权利义务失衡,消费者不应平白无故的承担车辆的固有瑕疵。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本案可归为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则女车主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产生的效果即可能是换车或者退车。

其三,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0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从此条来看,发动机漏油情况属于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消费者享有负责修理、更换、退货。

其四,“三包”规定制定依据是法律法规,此案不能机械适用“三包”规定而忽视法律的前述有关规定。

合同解除即退车退钱有一定的限制

根据《合同法》关于解除合同的严格规定及鼓励交易的原则,本案并不是导致车辆买卖合同不能履行,因为可以通过换车进行解决。因此本案行使解除权即退车并退款的诉请可能得不到支持。

综上,本文认为,即使女车主要求退车并退款的请求不一定能根据法律规定获得支持,但更换车辆的请求可依据法律获得支持。女车主心中的“法律之外有人情”道出的实质是法律规定、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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