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處置廢舊蓄電池 男子汙染環境被判刑

吉安法院網訊 為提煉鉛獲利,男子大量購進廢舊蓄電池進行加工提煉,嚴重汙染周邊環境。近日,峽江縣人民法院審結首起提煉廢舊蓄電池汙染環境案件,以汙染環境罪判處被告人汪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承擔生態環境修復等費用114040元。

2017年11月,被告人汪某某在未辦理相關環評許可及危險廢物經營許可的情況下,收購大量廢舊蓄電池在新餘市良山鎮某公司廠房內進行拆解,後將拆解出來的廢舊鉛板運至峽江縣金江鐵礦山提煉鉛塊。2018年4月16日,環保部門現場查獲並扣押109.68噸廢舊鉛板和8.41噸鉛錠。經鑑定,汪某某非法焚燒處置危險廢物,排放煙塵、二氧化硫和鉛塵均超標,造成大氣環境汙染,需修復大氣環境汙染的費用37565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汪某某以營利為目的,違反國家規定,在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處置危險廢物109.68噸,其行為已構成汙染環境罪。被告人汪某某採用焚燒的方式非法處置危險廢物,直接向大氣中排放有毒有害氣體,嚴重汙染大氣環境,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屬於環境侵權行為,依法應當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及必要的合理費用,遂作出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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