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大額透支信用卡,離婚後需要共同還嗎?

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透支信用卡造成大額欠款,若銀行追債或者雙方離婚了,那麼卡債該由誰還?是一方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這種情況在現實司法實踐中已不是新鮮事,夫妻雙方信用卡債務的界定問題一直是困惑人們的一個難題。

兩被告原系夫妻關係,2017年1月,被告田某因房貸而向原告申請辦理中國建設銀行龍卡信用卡分期通業務,並承諾在未還清該分期款項的情況下,不辦理房產抵押登記註銷手續。原告向被告田某發放信用卡後,被告田某透支本金83000元,但未按期償還本息,且經原告方多次追索,被告仍拒不還款,其行為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主張被告張某與田某系夫妻關係,該透支款項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依法應當共同償還,為此訴至法院請求處理。但被告田某主張此卡債是自己所貸,貸的錢用於打遊戲,被告張某並不知情。被告張某主張對於田某貸款一事根本不清楚,且自己也未去簽字,此款也沒有用於家庭生活,家裡平時的日常開支均是自己一人承擔。2017年12月已與田某離婚。

夫妻一方大額透支信用卡,離婚後需要共同還嗎?

​ 該案的爭議焦點在於,原告訴被告田某、張某所欠債務是否系田某與張某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債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被告田某雖是以還房貸為由借貸,但實際所負債務用於打遊戲,並未用於償還房貸,也未用於家庭日常生活,且被告張某主張對此債務毫不知情。原告未能提交該債務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據。所以原告主張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屬於被告田某的個人債務,應由田某償還該卡債。

法院判決:該債務,原告現有證據不能證實是被告田某與張某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債務,被告張某不承擔共同還款責任。據此,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田某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原告截止2018年5月19日的信用卡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手續費等共計82378.04元。二、被告田某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原告信用卡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手續費等(自2018年5月20日至還清之日,按雙方約定計算)。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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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延伸:夫妻一方所負信用卡卡債該由誰來承擔,可以分以下幾種情況:

1、如果夫妻一方所欠信用卡債務是用於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經營,那麼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雙方在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內有償還責任;(需要說明的是,對於“夫妻共同債務”,如果未舉債的夫妻一方認為該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證明責任。)

2、如果夫妻一方的信用卡債務發生在結婚以前。那麼也是其個人債務,另一方不承擔還款責任;(注意: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3、如果夫妻之間關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分配和歸屬有約定:各自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各自債務各自承擔,那麼其中一方的卡債,如果債權人知道該約定的,則另一方無需承擔還款責任。夫妻承擔債權人知道該約定的舉證責任。

4、如果夫妻一方欠信用卡卡債是用於其個人開支,或者從事非法活動,比如賭博,放高利貸等等,另一方不用承擔償還責任。

5、夫妻一方婚後以個人名義所負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範圍的債務,基於夫妻共同利益管理共同財產產生的,為共同債務。由債權人負舉證責任。

6、夫妻一方婚後以個人名義所負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範圍的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決定為生產、經營事項產生的,為共同債務。由債權人負舉證責任。

7、夫妻一方婚後以個人名義所負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範圍的債務 ,夫妻共同消費支配的,為共同債務。由債權人負舉證責任。

8、夫妻一方婚後以個人名義所負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範圍的債務,形成夫妻共同財產的,為共同債務。由債權人負舉證責任。

夫妻一方大額透支信用卡,離婚後需要共同還嗎?

​法條連接: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同債務。

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同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二百零五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

第二百零六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第二百零七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3、《婚姻法》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4、《婚姻法司法解釋二》

第二十三條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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