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里爭吵釀悲劇

俗話說,遠親不如近鄰,鄰里關係對個人及家庭生活至關重要。如果鄰里關係處理不好,不能夠相互包容,就容易發生矛盾,甚至水火不容。近日,紅河縣法院審判了一起因鄰里瑣事爭吵致人死亡的民事賠償糾紛案件。

鄰里爭吵釀悲劇

原告李某夫婦與被告羅某夫婦系鄰里關係,兩個家庭之間雖互有來往,但關係並非十分融洽,還會經常因一些瑣事發生爭吵。2018年8月30日23時許,被告羅某在家用洗衣機洗衣服,原告李某及其丈夫常某認為洗衣機噪音比較大,影響了自己正常的休息,且洗衣機所使用的電為李某一家的,李某及其丈夫常某便出面制止羅某家洗衣服。雙方你一言我一語,爭吵越來越激烈,情緒越來越激動,在爭吵過程中,原告李某的丈夫常某突然暈厥倒地,不省人事,經紅河縣人民醫院120急救人員趕赴現場搶救無效死亡。事發後,雙方因死亡賠償無法達成調解意見而起訴到紅河縣法院。

原告李某認為,丈夫常某本身的疾病或其特殊體質是導致丈夫死亡的主要原因,但與羅某夫婦的爭吵是引發丈夫常某突發心臟病猝死的直接原因,被告羅某夫婦有過錯,應承擔一定的責任,要求被告羅某夫婦承擔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49053.80元。

被告羅某夫婦認為,他們用洗衣機洗衣服並用錯電是事實,並就此事已向原告一家承認錯誤並道歉,但原告一方對他們辱罵不休,不依不饒,才是導致常某突發心臟病猝死的主要原因,他們沒有辱罵常某,也沒有與常某有任何身體上的接觸,他們對常某有疾病之事也毫不知情,常某的死與他們沒有直接關係,他們不應承但任何賠償責任。

紅河縣法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8月30日23時許,因被告羅某一家用洗衣機洗衣服發出噪音及用錯電問題,引發原告李某及死者常某與被告羅某夫婦發生爭吵,在爭吵中,常某因突發疾病猝死,死者常某的死因不明,也沒有證據證明常某的死亡與被告的爭吵行為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關係,被告羅某夫婦的過錯責任不明顯,但根據公平責任原則,被告羅某夫婦應酌情承擔部分補償責任。於是,紅河縣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的規定,判決由被告羅某夫婦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一次性補償原告李某因常某死亡產生的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35000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服判未上訴,判決書已生效,被告羅某夫婦已自動履行補償義務。

法官寄語:“忍一時風平浪靜、退一步海闊天空”。在日常生活中,鄰里之間發生摩擦與爭執在所難免,人與人之間要互相包容、互相理解、互相體諒,遇事要以“和”為貴,不能圖一時之快,衝動地做出一些失去理智的事情,以致 造成嚴重後果,世上可沒有後悔藥。

紅河縣人民法院 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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