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争吵酿悲剧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关系对个人及家庭生活至关重要。如果邻里关系处理不好,不能够相互包容,就容易发生矛盾,甚至水火不容。近日,红河县法院审判了一起因邻里琐事争吵致人死亡的民事赔偿纠纷案件。

邻里争吵酿悲剧

原告李某夫妇与被告罗某夫妇系邻里关系,两个家庭之间虽互有来往,但关系并非十分融洽,还会经常因一些琐事发生争吵。2018年8月30日23时许,被告罗某在家用洗衣机洗衣服,原告李某及其丈夫常某认为洗衣机噪音比较大,影响了自己正常的休息,且洗衣机所使用的电为李某一家的,李某及其丈夫常某便出面制止罗某家洗衣服。双方你一言我一语,争吵越来越激烈,情绪越来越激动,在争吵过程中,原告李某的丈夫常某突然晕厥倒地,不省人事,经红河县人民医院120急救人员赶赴现场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双方因死亡赔偿无法达成调解意见而起诉到红河县法院。

原告李某认为,丈夫常某本身的疾病或其特殊体质是导致丈夫死亡的主要原因,但与罗某夫妇的争吵是引发丈夫常某突发心脏病猝死的直接原因,被告罗某夫妇有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要求被告罗某夫妇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49053.80元。

被告罗某夫妇认为,他们用洗衣机洗衣服并用错电是事实,并就此事已向原告一家承认错误并道歉,但原告一方对他们辱骂不休,不依不饶,才是导致常某突发心脏病猝死的主要原因,他们没有辱骂常某,也没有与常某有任何身体上的接触,他们对常某有疾病之事也毫不知情,常某的死与他们没有直接关系,他们不应承但任何赔偿责任。

红河县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30日23时许,因被告罗某一家用洗衣机洗衣服发出噪音及用错电问题,引发原告李某及死者常某与被告罗某夫妇发生争吵,在争吵中,常某因突发疾病猝死,死者常某的死因不明,也没有证据证明常某的死亡与被告的争吵行为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被告罗某夫妇的过错责任不明显,但根据公平责任原则,被告罗某夫妇应酌情承担部分补偿责任。于是,红河县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的规定,判决由被告罗某夫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补偿原告李某因常某死亡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5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未上诉,判决书已生效,被告罗某夫妇已自动履行补偿义务。

法官寄语:“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在日常生活中,邻里之间发生摩擦与争执在所难免,人与人之间要互相包容、互相理解、互相体谅,遇事要以“和”为贵,不能图一时之快,冲动地做出一些失去理智的事情,以致 造成严重后果,世上可没有后悔药。

红河县人民法院 韦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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