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中的押金能否退還?

租賃合同中的押金能否退還?

租賃合同中的押金能否退還?

通說認為,押金是擔保物權的一種,具體的講是質押擔保的一種特殊形式,即為了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一定數額的金錢或者等價物移交債權人佔有,在債務人不履行合同的債務的時候,債權人可從押金中優先受償。目前,我國現行法律對於押金尚無明確的法律規定,依據法律沒有強制性規定即為合法的法律原則,應當允許當事人在經濟活動中採取約定給付一定數額的押金這種擔保方式。

類案裁判規則

1.(2018)湘10民終1877號

吳某某與郴州市天澤貿易有限責任公司租賃合同糾紛案

關於是否應當返還天澤貿易公司房屋押金。涉案押金按合同約定期滿應退還給天澤貿易公司,交押金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合同完全履行,故應按合同約定扣除由天澤貿易公司承擔的相關費用後再返還剩餘押金。

2.(2018)京02民終7217號

北京卓寶誌容科技有限公司等與王某某租賃合同糾紛案

雖然合同第七條約定甲方按乙方實際履行合同情況抵扣押金,不足部分從保證金中扣除,但合同約定押金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合同的正常履行,在合同並未明確約定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用押金先行抵扣違約金的情況下,雙方約定的擔保條款並不當然免除卓寶公司的違約責任。卓寶公司關於在全部押金抵扣完畢之前,其遲延支付租金的行為不構成違約的意見,本院不予採納。卓寶公司遲延支付2017年9月份和10月份租金的行為構成違約。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本案中,合同約定承租方逾期繳納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應繳納租金總額10%繳納滯納金;逾期15日出租方有權收回該車輛,押金不予退還。上述約定均系承租方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本案中,卓寶公司的違約行為主要體現在遲延支付租金,並導致王某某提前解除合同收回涉租車輛,其所承擔的違約責任亦應當與其違約行為給守約方造成的實際損失相適應,而合同中約定的違約責任明顯過重,本院綜合考慮卓寶公司遲延支付租金的情況、合同履行期限以及因卓寶公司遲延履行導致王某某提前收回涉租車輛的事實,酌定卓寶公司違約行為給王某某造成的損失為8萬元。上述損失,應當從卓寶公司交納的押金中扣除,王某某應將剩餘押金返還卓寶公司。

3.(2018)粵08民終1273號

楊某某、湛江新城建設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

關於新城公司是否應該雙倍返還押金30萬元及賠償經濟損失1.6萬元給楊某某的問題。雙方簽訂的《協議書》第三條約定,原合同押金15萬元由楊某某負責承擔支付給新城公司。待合同滿期後五天內由新城公司負責返還給楊某某。很顯然,楊某某繳交押金的目的在於擔保因租賃所產生的債務履行,不具有定金性質,故楊某某無權要求雙倍返還押金。但是,由於《協議書》已經被判決解除,而且雙方在履行《協議書》過程中又存在同等過錯,故新城公司應將押金15萬元返還給楊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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