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加寄宿制学校教师编制和提高公用经费标准的提案

1、案由:随着各地对中小学校布局的调整,建设寄宿制学校成为全省农村地区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升办学水平的重要形式,随之也出现管理事务增加、教辅人员不足、学校运转经费困难等问题,需要省上从政策上予以支持。

2、案据:(1)关于教辅人员问题。寄宿制学校学生全天候吃住在学校,使学校生活服务方面的工作量剧增,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的需求量增加,现有教职工编制已经远远不能满足教育教学和生活服务管理的需要。上世纪末省编办出台的《陕西省实施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规定,“有食宿生的学校每80名就餐学生可聘请一名炊事人员,每200名寄宿学生可聘请一名宿舍管理人员”。由于这一文件出台较早,在实际工作中并未得到较好落实。就生活指导教师而言,不仅要照顾学生生活,而且要承担一定的教育管理任务,需要配备素质较高的人员从事此项工作。

(2)关于经费标准问题。寄宿制学校配备食宿等基础设施需要大量资金,目前维持基本运行的水电费、供暖费、生活服务费等大幅增长,办学成本剧增,而现有国家公用经费标准并没有考虑寄宿制学校,导致学校办学经费异常紧张,影响学校的可持续发展。以岐山县第三初中为例,有在校学生近1100人,其中校内住宿学生260多人,占25%左右。除收取的住宿费以外,学校每学期专门用于贴补寄宿生生活服务方面的费用达4万元,平均每个寄宿学生150多元。按照旧的生均经费标准,难以保障学校正常运转。

3、建议:

1、增加寄宿制学校教职工编制,特别要明确生活指导教师编制。建议将生活指导教师纳入学校教职工正式编制,并由省编办重新出台文件,明确其标准可按“每200名寄宿学生配备1名生活指导教师”的规定执行。严格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每600名学生要配备一名专职卫生技术人员”的规定。

(2)提高寄宿制学校公用经费标准。对于寄宿制学校,在正常公用经费标准定额之外,再按每个寄宿学生每学年不少于250元的标准增加公用经费定额,以保证寄宿制学校正常运转。

提案人: 张民义

单位及职务: 宝鸡市政协主席

联 系 电话: 3260085

地址: 宝鸡市行政中心2号楼市政协

邮编: 721004

陕西省人民政府交办意见

<table> <tbody> 主办单位:
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协办单位: 交办日期:2011-01-27 复函时限:2011-04-27/<tbody>/<table>

承办单位复函

<table> <tbody> 类别:B 陕西省教育厅签发人:梁宝林
陕教函〔2011〕307号 对省政协十届四次会议第145号
提案的复函/<tbody>/<table>

张民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增加寄宿制学校教师编制和提高公用经费标准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随着我省基础教育的不断发展,寄宿制学校数量日益增多,如何加强寄宿制学校的管理,切实保障寄宿制学校的人员编制和经费等问题也是我厅近年来着力解决的一项重点工作。

一、寄宿制学校编制问题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及陕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实施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的通知》(陕编发〔2002〕65号)规定:“中小学校的管理工作尽可能由教师兼职,后勤服务工作应逐步实行社会化。确需要配备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其占教职工的比例,高中不超过16%、初中不超过15%、小学不超过9%;有食宿学生的学校每80名就餐学生可聘请1名炊事人员,每200名寄宿学生可聘请1名宿舍管理人员,不列编。各级财政部门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近年来,由于寄宿制学校数量的不断加大,学校对工勤人员、生活老师的需求不断增加,中央编办为此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9〕6号),要求各地从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出发,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适当增加寄宿制中小学特别是农村寄宿制学校编制。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联合将此文件进行了转发(陕编办发〔2010〕7号),并要求各地按照中央编办文件精神,在县域范围内和总量控制的基础上,按照有增有减的原则,参照县镇标准核定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并将新增编制核定到农村中小学,重点保障编制紧张学校特别是农村寄宿制学校。

我们也将汇同省编办、省财政厅适时对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切实加强中小学特别是寄宿制学校教职工编制的总量调控与统筹使用。

二、寄宿制学校经费问题

为切实解决当前义务教育经费不足的突出矛盾,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我省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逐年提高义务教育阶段公用经费标准。从2011年起,实行城乡一体的义务教育经费补助政策,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标准,将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小学240元、初中300元)提高到与农村同样的水平,即达到每生每年小学400元、初中600元的标准。同时,将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再提高100元。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精神,国家对农村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实行基准定额管理,测算生均公用经费学生基数是以基年各省教育事业统计年报在校实际学生数。近几年,我省义务教育段学龄人口数量呈下降趋势,一般每个县都有一定的经费结余。我们针对寄宿制学校和薄弱学校运行成本较高的实际,对结余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提出了明确要求:“对下达的中、省公用经费补助资金超出各县(区)实际学生数的结余部分,应主要用于补助贫困和边远地区学校(尤其是农村教学点)以及寄宿学校公用经费,确保薄弱学校和寄宿制学校的正常运转”。

为提高公用经费的使用的效益,在下达经费时,我厅对中、省下达的中小学公用经费补助资金使用提出了明确要求,除保障各中小学校基本运转外,还要统筹安排用于:保障农村规模较小学校和小学教学点正常运转;弥补因煤价上涨等原因形成的学校冬季取暖经费缺口;购置推进循环使用教科书工作所需的消毒、存储设备;改善饮水困难地区的师生饮水条件;弥补寄宿制学校住宿费取消后学校运转经费缺口等方面。力争通过提高公用经费水平和制度规范,使义务教育学校特别是寄宿制学校的运转水平得到了进一步保障。

感谢你们对我省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二O一一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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