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擺地攤”到豪擲數百萬“囤”70個車位,她的背後原來有……

話說佛山順德有位50多歲的阿伯,

認識了比自己年輕30多歲的情人阿敏(化名),

在隨後的4年多時間,

茂伯(化名)給情人轉款361萬餘元,

其中大部分用來購買了70個車位

這一情況被茂伯老婆芳姨(化名)發現後,

芳姨勃然大怒!

她向佛山市順德區法院提起訴訟

要求追回款項,結果怎麼樣呢?

起因:阿伯瞞老婆向情人轉賬361萬元

今年56歲的芳姨,在1986年就和比自己大幾歲的老公茂伯結婚,兩人結為夫妻多年。不過2013年,時年50多歲的茂伯通過朋友介紹了年僅20多歲的阿敏。阿敏知道茂伯有家室的情況下,經過一年多的接觸,成為了茂伯的情人。

兩人“拍拖”期間,阿敏要求茂伯為她購買房車和多個車位。熱戀中的茂伯自然答應下來。據統計,截至起訴之日,茂伯給阿敏及她的家人,通過銀行轉賬的形式贈與了現金361萬餘元。

其中2014年至2017年間,茂伯通過銀行帳戶分別向阿敏轉款97.6884萬元,其他則分多筆,通過向阿敏親屬轉賬方式給了阿敏。

茂伯還通過代為出資購買的形式,向阿敏贈與了10個位於佛山市順德區倫教街道一小區的車位。後來,阿敏將其中4個車位轉移回茂伯名下,仍有6個車位登記在她自己名下。

茂伯和阿敏之間的事情,被芳姨知曉後,芳姨勃然大怒。“我和茂伯結婚多年,存下來的錢都是夫妻共同財產,現在他瞞著我偷偷給了‘小三’!”

芳姨於是通過律師起訴阿敏,理由是茂伯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贈與行為侵犯自己的財產權利,並且有悖公序良俗,違反《婚姻法》中禁止性規定,嚴重損害芳姨的合法權益。

芳姨提出要求,茂伯向阿敏及親屬的贈與行為應屬無效,應向她返還茂伯所贈與的全部財產。

爭議:到底是合作投資還是私自贈與?

記者瞭解到,在法庭上,阿敏否認自己和茂伯的婚外戀人關係,並且也不承認茂伯給了她及親屬361萬餘人民幣。

順德區法院查明,芳姨與茂伯1986年登記結婚。在2015年至2016年期間,茂伯與阿敏有多次共同出國旅遊,茂伯亦多次到阿敏的住所。茂伯自己也承認稱旅遊期間與阿敏同住。不過在法庭上,法官詢問該問題時,阿敏拒絕向法庭回答解釋自己在旅遊期間的住宿安排情況。

根據法院查明的情況,阿敏曾和順德一家地產公司簽訂合同,合共購買70個車位。其中60個沒有產權的車位全額支付,10個有產權的車位中只有1個全額支付,另9個用信用卡支付,利息是信用卡產生的利息。有產權的10個車位共98.5萬元,60個沒有產權的車位共240.4萬元。

茂伯當時和阿敏簽訂合同,阿敏以每個10萬元價格,將60個沒有產權的車位出售給茂伯。另外以每個11萬元價格,將4個有產權證車位出售給茂伯。上述車位的原合同價為275.3萬元。

阿敏在庭審中稱,購買上述70個車位,她共支付了202.1073萬元,其中有54197.98元是供車位的利息。此外,阿敏共繳納了70個車位的物業管理費共5.038萬元。

“我的錢和我的車位都不是茂伯贈送的,而是我和茂伯合作投資得來的,所以不需要還給她(芳姨)。”阿敏稱。

法院:認定案涉債務是不法給付應返還

“本案爭議焦點在於,案涉債務是否為不法給付。”順德法院法官解釋,“不法給付”是指基於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或公序良俗的原因而為的給付。

根據法院查明情況,茂伯和阿敏多次出境旅行,並且多次曾到阿敏住處。2014年至2017年間,茂伯多次向阿敏及她的親屬賬戶轉款,款項合共361萬餘元。這些錢中,除了171萬餘元用於購買車位,其他錢用在什麼地方阿敏未給出用途解釋。

“茂伯將鉅額財產給付楊某。”順德法院法官認為,2014年至2017年間茂伯合共給付阿敏361餘萬元。阿敏購買車位70個,合同價值達338.9萬元。而蹊蹺的是,阿敏聲稱自己從事地產工作,2013年“擺地攤”,9月份開始兼職做房地產工作,從阿敏所反映的情況,她的收入和支出情況明顯不相符。

此外,阿敏稱自己和茂伯是合作購買車位,但卻沒有證據反映,這些車位只能賣給住戶或住戶可優先購買。並且茂伯後來也說購買車位是他自己的行為。“茂伯和阿敏雖然在2018年2月8日兩人簽訂了《合作清算協議》,但此前無任何證據反映茂伯借用阿敏名義掛名購買車位。”法官稱,因此法院不確信《合作清算協議》為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綜上,順德法院認定阿敏與茂伯之間存在不正當的男女關係。茂伯以夫妻共有財產給付阿敏,損害了其妻子芳姨的合法權益。由於茂伯給付阿敏款項的行為違反公序良俗,應認定該給付無效。阿敏應把茂伯給付的款項返還給芳姨。

判決:“情人”需還給原配253萬餘元

如果茂伯給阿敏贈與的財產和車位不符合法律規定,那該返還多少?這又成為法院斷案的一個焦點。

茂伯曾和阿敏簽訂合同,阿敏將60個沒有產權的車位和4個有產權證車位給茂伯。上述車位的原合同價為275.3萬元。阿敏現尚持有6個有產權車位,原合同價為63.6萬元。此外,阿敏繳納了70個車位的物業管理費5.038萬元。

從阿敏承認的轉賬記錄和流水中,她購買車位共支付167.045萬元。法院根據阿敏購買70個車位價值338.9萬元,通過阿敏一方的多個帳戶出資167.045萬元,據此推算茂伯購買車位出資171.855萬元(338.9萬元-167.045萬元)。

法官計算稱,茂伯給阿敏合共361.4884萬元,購買車位支付171.855萬元,由茂伯負擔物管費5.038萬元,扣減阿敏退還茂伯64個車位的原合同價為275.3萬元。綜上所述,阿敏現仍佔有了茂伯款項253.005萬元(361.4884萬元+171.855萬元-5.038萬元-275.3萬元)。該款項因為不法給付取得,侵害了芳姨作為配偶的合法權益,故阿敏應向芳姨返還253.005萬元。

至於阿敏目前仍持有的六個產權車位,因為登記權屬人為阿敏,阿敏為上述車位的合法產權人。法院已判決阿敏向芳姨返還款項,款項中已包含上述六個車位的購車款。因此芳姨不可能在得到購車位款後,還再要求取得車位。最終法院作出判決,阿敏應給芳姨返還款項2530050元。

廣州日報全媒體文字記者陳昕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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