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么忍,要么狠?对拆迁评估报告不满意时怎么办?

当拿到一份不符实际,明显偏低的房屋评估报告时,你会怎么办?是忍下这一口气,默默接受?还是冲冠一怒,开始抵抗拆迁?评估作为整个征收项目的重要一环,是最后能够得到多少补偿的最直接依据,所以要想拿到合理的拆迁补偿,必须重视评估报告。

要么忍,要么狠?对拆迁评估报告不满意时怎么办?

那么首先,评估公司如何选取?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评估机构应当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则由征收方组织被征收方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是采用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选取。

这一规定代表了三层意思,即首先意味着被拆迁人具有实体上的选择权利,反过来说也代表征收方具有相应义务,在实施征收时需要正式告知被拆迁人具有这一权利。最后还意味着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征收方有义务组织被征收方投票或摇号选取评估机构,而不能独断专行,自行选择评估机构。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征收方为了尽量控制评估结果,在实务中往往不愿意将选择权主动交给被拆迁人,或是直接跳过选择程序,直接安排其选取的评估公司进场开展工作,或是利用被拆迁人不了解评估领域的实际情况,主动提出可以推荐评估公司。此时正式的征收尚未展开,双方对补偿的争议也还没有暴露,被拆迁人容易出于相信的心态,就任由征收方安排,结果主动放弃了自身权利。

但是需要被拆迁人重视的是,评估作为整个征收项目的重要一环,是最后能够得到多少补偿的最直接依据,如果轻视这一点,从评估公司的选取开始就没选取到能够保证独立公正的机构,就容易被征收方牵着鼻子走,难以获得合理补偿。

要么忍,要么狠?对拆迁评估报告不满意时怎么办?

对评估报告不满意怎么办?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并提出书面申请,指出问题。

若复核后仍有异议,可在10日内向当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若对鉴定仍有异议,可向法院起诉确认补偿决定无效。

这一规定有一点需要注意,即每一次申请复核的期限为收到上一结果的10日内,如果超过这一期限,就相当于放弃这一权利。

要么忍,要么狠?对拆迁评估报告不满意时怎么办?

如最高院第二批征收典型案例中就有这样的情况,原告对政府拿出的评估报告不闻不问,政府提醒其可以提出异议也无动于衷,待依据评估报告得出补偿决定后又突然向法院起诉补偿决定违法,最终被法院驳回。法院依据的正是原告在法定期限内一直“躺在权利上睡觉”,时效过后就无法再行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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