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要案情:
2019年3月29日21時許,李某某飲酒後駕駛寧CFN750號“奧迪”牌轎車,沿青銅峽市寧朔大道由北向南行駛至唐源街路口處,右轉彎時未按規定操作安全駕駛、文明駕駛,與金某駕駛寧ABXX6號“豐田”牌小型轎車沿唐源街由東向西行駛至該處相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後,李某某駕車逃離現場。
★原因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七)項之規定,李某某過錯行為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金某不承擔事故責任。
★處罰情況:
經調查決定給予李某某罰款4000元的行政處罰;並扣駕駛證2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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