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病男子潜入工地坠亡,妻儿起诉工地索赔171万余元,工地拒赔偿大家怎么看?

九州文旅最中国


像这样的事情发生,工地是有一定责任的,一分不赔有点儿说不过去。

第一,患病男子潜入建筑工地,在楼上坠亡。如果该男子不是故意自杀的话,那么该男子不论于什么原因?其作为一个正常的人,从工地上不小心坠亡,主要过错还是在该男子,故该男子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男子的妻儿起诉工地索要170余万元,这显然是狮子大开口。他们这是把全部过错都归罪于工地一方,而不讲自身的责任,其过高的诉讼请求法院当然是不支持的。



第三,按说工地应当是严禁闲杂人员进入的,作为施工方,应当有专人看管工地。该男子虽然患病,但是进入工地也是不允许的。在这起事件中,很显然工地一方的管理人员没有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或者是没有阻止男子进入工地的行为。这也说明工地一方是有一定的疏忽和过失的。

工地一方虽然不是该男子死亡的直接责任者,但是至少也应当承担一些管理不善、看管不严的责任。所以工地一方拒绝赔偿也是不对的。

第四,就因为工地不是公共场所,所以工地一方没有能够及时阻止男子进入,并且对于事发时不知情,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所以工地才能够难咎其责。

当然,男子的亲属索要170多万元,显然是有讹人之嫌,但是工地一方拒赔也有失偏颇。最公平合理的方式就是,工地一方应当承担20%左右的赔偿责任。

不知道您认为是否正确?


法重情深


事情大概是这样:

梁某因身患重病到北京看病,期间潜入一处建筑工地,从工地六楼处坠楼身亡。梁某的母亲和妻儿认为建筑工地疏于监管、缺乏完备安全防范措施是导致梁某死亡的最主要原因,因此将建筑公司告上法院,索赔171万余元。

目前,这个案件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建筑公司既不具有侵权的故意或过失,也不存在过错,与梁某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判决驳回了梁某亲属的索赔请求。

但是,这只是一审判决,该男子家属不服判决,已经提起上诉!

建筑工地不属于公共场所,禁止其他无关人员进入。并且,作为施工方,为了避免无关人员进入施工场所,还特意在工地四周搭建围墙以及围挡。建筑公司已尽到相应的责任,本次事件的产生完全是因为梁某的个人行为导致。

这次法院的判决相当的公平合理。我们见过多少案件,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导致有时候即便作为没有任何过错的一方,因为息事宁人等需要,最后仍然被判决承担部分的责任。法院的判决是具有公开性,具有社会行为指引性,具有价值导向性。通过这样的判决,可以让无理取闹的人不仅承担诉讼费等等法律成本支出,通过也可以通过相应规定或判例进行明确,作为被告方因此承担的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也应当由原告方承担。


叶律师


去年我们大厦,有一个男人低头玩手机,撞在了大厦外墙玻璃上,造成眉骨开裂。事后,他找物业公司赔偿,物业公司出于人道主义,带他去医院,帮付了医药费。他还不依不饶,说要赔他精神损失费,误工费之类的。物业公司,直接一句话,你去走司法程序吧,据说,那男的还真咨询了律师,律师直接不鸟他。

所以说现代的人,维权意识过当,出了事不是想想,怎么处理后事,而是想着怎么趁着出了事,找个责任单位讹点钱。

据我所知,现在很多这种碰瓷团伙,专门找那些有漏洞的公共场所或者私人场所,制造碰瓷的机会,赚取赔偿金。因为这种事,有一段时间,差点把城管局都吓得瑟瑟发抖。

本人是支持该工地做法的,绝不纵容碰瓷行为,不能说因为病人跑人家工地去作死,工地就因为管理不当要赔偿。

那以后估计,工地都不用开工了,所有快死的人都去工地寻死,好得一笔赔偿给家人。

太扯了,这个。。。




茶馆说事


我们先来大致了解一下事情经过,去年6月28日 一早,男子梁某从施工楼6层坠楼身亡。

事发后,梁某家人把梁某的死亡归咎于建筑公司疏于监管、缺乏完备的安全防范措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梁某家人认为,如果当时有值守阻止梁某进入,梁某就不会不慎失足坠楼。

而后,梁某家人起诉建筑公司,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一系列费用,共计171万余元。

梁某家人起诉后,建筑公司当庭表示,梁某的死亡并非建设工地所致。

第一,工地有围墙阻拦,进出工地大门有人看守。

梁某身为成年人,并非施工人员,非法闯入,死亡完全是自己造成。

第二,梁某身患绝症,无非就是想,自己死后家人可以找到建筑工地赔偿。

第三,建筑公司没有安全上的失误,完全处于被动,没理由理由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建筑工地四周建有围墙,未经管理人许可偷偷潜入。

而且,坠楼的平台有围挡栏杆,与平台外沿有一定的距离。

坚定为梁某自己主动穿越护栏自杀。

因此,法院认定,建筑公司存在过错,驳回了梁某亲属的索赔请求。

通过此事我们可以看出,虽然现目前网络上有很多负面信息,偷盗死亡,在别人家门口滑到摔伤,事后都有一定赔偿。

然而,想要钻法律空子,敲诈勒索,这种小人行径是行不通的,所以,请大家懂法守法,不要试图钻空子牟利。


遇我得福


简述一下事情起因:一个身患绝症的癌症病患者,在去北京治疗期间,为了减轻家庭的负担,偷偷进入工地并爬上六楼平台跳下导致死亡。家属认为工地缺乏管理,要求赔偿171万。经审理后,认定工地不负任何责任,驳回家属诉求,并且二审也维持原判。

下面说说看法:

1.工地门口有醒目的警示牌书写“非项目施工人员未经允许不得入内”,且有专人在进出口看守,四周也设有围栏,尽到了安全防护管理和警示义务。

2.死者作为成年人,未经允许,且绕过看守人员,穿越防护措施,擅自进入施工区域。且未佩戴安全帽等安全设施。

3.死者身患绝症,非工地施工人员,未履行告知义务。其进入目的就是为了了解自己生命,减轻自身痛苦和家人负担。

4.病人身患绝症,家属照顾不周。一个绝症患者,自身情绪很难管理,家人有责任疏导和安慰患者,并看护好患者的身体及安全状况。

5.任何周密的措施都挡不住一个一心求死的人。死者是特意绕过管理,寻找任何不被发现的可能,且爬上六楼平台。这是明显的求死心切。

该事件中建筑工地已经做了周密的防护,不存在管理疏漏。家属的赔偿要求属于无理要求,这种事要是能赔偿,以后绝症患者还真的有了榜样了,将会严重影响公序良俗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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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天评地盐城哥


我觉得还是国家法律的不健全,碰瓷儿一碰一个准,闯红灯死的,不去定责任,一律机动车辆责任,小偷坠楼死的一律被偷人家责任,爬到别人家跳楼自杀死的一律房主责任,自己把孩子在车里闷死的一律学校没有打卡告知家长学生没来的责任,偷了水仙当韭菜吃毒死的一律是没看好自己家花盆的责任,买了除草剂自杀死的只要是死了人的一律是卖农药没有预见性的责任,只要死人的都是弱势群体,国家都是予以支持的。说白了还是职权部门怕麻烦,把有经济能力的一方当作冤大头,自己则是能躲就躲,怕苦主闹……所以才有了现在这个风气,死了人,先是找责任方,没有责任方创造责任方也要讹


认真掉肉的sheep


这是去年六月发生在北京的一件事,截止到目前刚刚结束二审判决,法院驳回了原告方家属的诉讼请求,判定工地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可以说法院的判决还是合情合理的!

去年六月底发生的这起事件,无论对于当事人家属还是建筑工地施工方,可以都算得上是飞来横祸,因为谁也没料到自己的眼皮底下会出现这样一起惨剧,当事男子来京看病,也许是因为没有公开的内部家庭原因,或者是因为生病而产生的某些原因,当事人产生了轻生的念头,在与妻子购买火车票即将上车之前突然选择离开,翻越进了这个有护栏的建筑工地然后跳楼自杀,对于这起事件我们只能表示遗憾,毕竟这是大家谁也不愿意看到的悲剧,但是,在悲剧发生之后,死者家属却把责任推给了建筑工地,以建筑公司存在疏忽为由,向建筑方提出了高达近200万的天价索赔,以笔者的观点,这个竹杠敲的简直是莫名其妙!



也许出于同情的考虑,建筑公司或许会出于人道方面象征性的给予补偿,但死者家属如果非要将责任硬性的加给建筑公司,那简直就是强盗逻辑,每年国内外自杀的人士不在少数,难道每个人在自杀后,他的家属都可以向自杀的所在地点提出索赔?例如跳桥自杀,事后状告桥梁承建方;吃药自杀,状告药品公司;在自家小区跳楼自杀,是不是还要把小区的物业和房地产公司一同告到法庭?自杀本身就是一种不应该出现的极端行为,已经超过了人的正常行为本能,难道悲剧发生之后,当事人的家属也要继续开启自己的另一番极端行为吗?

也许在当事人家属的概念里,这个碰瓷有一定的“合理性”,毕竟是死在建筑工地的地盘内,那建筑公司就得承担责任,谁让你没制止或者没发现当事人跳楼,但如果按照正常的思维来分析,这种倒打一耙的推卸责任完全是不合情理的,因为建筑工地并不是公共场所,也并不是全开放式区域,由于建筑工地本身的特殊性,建筑工地的外围都会有围栏或围墙来包围,除非得到内部人的允许或者通过特殊方式翻越,否则正常人通常是没有其他渠道能够进入到建筑工地中,当然压根也没人想进去。而自杀的当事人是成年人,有着绝对正常的思维逻辑,他不可能不知道这是什么地方,通过翻越的形式进入建筑工地,更说明了他知道这是一个不能让外人进入的地方,但他仍然选择依靠自己的蛮力而进入,那这个责任恐怕就不应该让建筑公司来承担!说的直白一点,如果非要送死,谁又能拦得住?

建筑工地在外围设了围栏和警告标识,就等于注明了此地不能进入,如果外人强行翻越进入此地,也许建筑工地的管理人员有管理不当的责任,但这与当事人在建筑工地内实施自己的极端行为,完全是两码事,两者不能混一谈!或者说一句可能无情的话,如果当事人真的一心求死,即便这个建筑工地拦阻的了,其他地方难道就能阻止的了吗?难道当事人的家属就要换到另一家去索赔吗?

笔者支持法院的判决,我们可以为这起惨剧而感到遗憾,但我们不能因为这些惨剧而伤害更多的群体,毕竟别人是无辜的!


辽宁资深球迷


首先我表明观点:完全赞同法院判决。1.作为建筑工地,是封闭场所不是公共场所,没有经过批准、与工地没有任何关联人员都属于非法,工地当然也没有义务确保护非法进入者的人身安全。2.一段时间以来,社会上老是出现一个奇怪的现象:只要是死了人好像就要有人为此承担责任,也不问青红皂白。行人闯红灯被撞,司机要赔偿;学生意外死亡哪怕是在家里跳楼,学校要赔偿;碰瓷者被撞司机要赔偿……如此等等不一而足。似乎“同情弱者”成了规矩。我觉得,现在是法治社会,一切都应该按照法律规定来办事,依法治国才是正道。毫无原则地所谓同情弱者是对法律的亵渎对正义公正的挑衅。

3.作为承担社会公平正义的裁决者,法官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严格依法办事是非常必要,对倡导、树立全社会正气有着风向标的标杆意义。和事老式法官应该逐渐出局。一是一二是二,是非必须分明。


享受生活270419086


患病男子潜入工地后坠亡,妻儿起诉要求工地赔偿171万。工地认为患病男子的坠亡与自己没有关系,因此不同意对方提出的赔偿要求。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工地对患病男子的坠亡不存在故意或过失,因此工地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依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必须要有主观过错、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以及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个要素。在本案中,患病男子是自己在未被允许的情况下偷偷潜入工地的,因此工地不存在主观过错。而且作为一名成年男子,理应认识到工地的环境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和危险性。最重要的是,患病男子的坠亡是他自己造成的,和工地无关。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工地不承担责任并无不妥。

我们现在最大的问题是权利意识膨胀而义务意识萎缩。出现问题以后,不是首先反思自己的行为有没有过错,总是想着怎么样把责任归结到对方身上,进而获取相应的赔偿。

据说,患病男子的妻儿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已经提起上诉。可以预见,二审将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希望法院能继续坚持原则秉公办案,让一个个鲜活的判例为社会大众普法。


榨汁小二郎


一审、二审法院都判定工地无责任!

西城法院认定梁某自己未注意安全,建筑公司没有过错或过失,与梁某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驳回了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也已维持该判决。

这样的判决才是我们希望看到的

不是和稀泥式的判决

不因为有“伤亡”而判决无过错方承担责任

这样的判决希望越多越好

现在特别鄙视某些“弱势群体”,因自身有过错出现问题了,就到处“讹”!

某些人把自己当成“弱势群体”

但做的事都不是“弱势群体”的事

出事前没发现哪里弱

出事后就开始“一哭二闹三上吊”装“弱势群体”

还不是为了赔偿

即使得不到赔偿也想要得到补偿

说来说去都为了钱!

自己非法闯入建筑工地

建筑公司当庭表示,梁某的死亡并非因为建设工地的安全原因所致。

首先,工地设置了封闭的围墙,进出工地只有一处大门,并由专门人员看守,梁某身为成年人,非法进入施工现场,闯入封闭的主楼,主观上是故意的,损害后果也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

其次,梁某身患绝症,来京看病,还给他人发过遗书,无法排除其行为是自杀的合理怀疑。

建筑公司自认为已经尽到安全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也无法通过合理的注意预见此事发生,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疏于监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事发后,梁某的母亲和妻儿将梁某的死亡归咎于建筑公司疏于监管、缺乏完备的安全防范措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他们认为,如果当时有人严格值守阻止梁某进入,或者楼内平台有围挡,梁某就不会不慎失足坠楼。于是,他们起诉建筑公司,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171万余元。

如果因工地掉落物品导致死亡

那么要多钱都没问题

判刑都没问题

但自己非法闯入工地跳楼…

工地有毛线责任

最讨厌人道主义补偿这个玩意,就因为这个导致“讹人”的事件越来越多

《上学途中女童被爸爸忘车内身亡 家长质疑幼儿园获赔3.2万元》

4月8日,湖南益阳一男子送4岁女儿去幼儿园,途中他接了一个电话,后忘记送孩子的事儿,致孩子被遗忘车内8小时,因暴晒窒息死亡。事后,家长质疑幼儿园未通知孩子没到校。当地教育局称,幼儿园出于人道主义给予3.2万救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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