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爍與製片方簽定合同在前,廣電總侷限薪令在後,他要求按此前約定獲取片酬你怎麼看?

廣角


就這個事件看,應該涉及兩個層面的問題:

1、“法”不溯及既往是法治的一項基本原則

"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就是國家不能用當前制定的法律去指導人們過去的行為,更不能由於人們過去從事了某種當時是合法但是現在看來是違法的行為而依照當前的法律處罰他們。有利追溯除外。

簡單的說,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規定去約束昨天的行為。<strong>

在我國,"法無溯及力"同樣適用於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方面。

那麼,2018年11月9日發佈的規定,能否約束2018年9月4日的行為,根據現在通行的法治原則,是不能的。

為什麼法不能溯及既往?

道理很簡單:

一是社會秩序穩定的需要。如果法可以溯及既往,那就意味著以前依據舊法所建設起來的法律關係都可以隨時被新法打破:一個父親經手的房屋買賣,時隔多年後有可能被宣佈無效。後來居住房屋的人必須退出房屋,一切恢復到原始狀態……;

二是安全的需要。如果法可以溯及既往,那就意味著公民今天作出的一個合法行為,明天可以被重新認定為違法行為來加以追究;

三是為了讓人們對自己的行為結果可以預期。堅持“法不溯及既往”,人們就可以用行為時的法律來判斷是非,才可預期和把控自己行為的後果。


2、限薪令不是法律,也不是國務院頒佈的行政法規,其效力不足以導致已經成立並生效合同的無效

廣電總局的限薪令還達不到法的層面,也達不到行政法規的層面。

合同因違法而無效的法,僅僅指法律和行政法規。也就是說,合同即使違反了限薪令,也不會導致合同無效。

限薪令屬於抽象行政行為,因為抽象行政行為的不可訴性,而將限薪令算作不可抗力的話,那麼其後果也是解除合同,或者變更合同,而不是當初簽訂的合同無效。


郭廣吉律師


客觀來說,楊爍這樣做沒毛病。因為這是之前簽下的合同,雖然後面由於不可抗力因素片酬降了,但是錯不在他。但是從情義上來說,楊爍這樣做未免有些不近人情了。

限娛令出來後,其實不少原本熱衷綜藝的演員都轉身回到演藝圈演戲了,像鄧超、陳赫、孫紅雷這些人都是這樣。楊爍因為限娛令感覺自己的片酬減少了,這個時候又有了更好的項目,他完全可以放棄之前的項目,因為從合約上來說這並不是他的錯,所以劇組只能單方面無奈宣佈解散,這有點想要造勢讓輿論給楊爍施壓的感覺。

然而因為楊爍的退出,這一整個劇組不知道要損失多少錢。拍一部戲不是單純人來了就能拍的,還要前後籌備,組建團隊製作道具戲服等等,這些都是花費人力物力財力的。現在這部劇都已經準備好就差男主了,這個時候楊爍卻提出了辭演,無疑會讓整個劇組運轉陷入困境,甚至只能通過解散劇組來解決問題。

不過讓我有一點想不明白的是,這部劇的男主角一定是非楊爍不可嗎?中國娛樂圈年青一代這麼多優秀的實力派演員,比如張譯、黃渤、鄧超等等,隨便挑一個出來都不會比楊爍差勁。之前楊爍還沒火的時候,中國電視劇也不是照樣運轉嗎?現在怎麼缺了一個楊爍就不行了呢?還非得要解散劇組,實在是讓人匪夷所思。

楊爍這樣做真的很難去判定他是對還是錯。演員演戲首要的就是工作賺錢,誰都喜歡挑片酬高然後製作水平也不錯的團隊,像楊爍要是遇到了《大江大河》這樣的好故事,放棄《異鄉人》也是再正常不過了。不過話說回來,這次楊爍的負面新聞是一件接著一件,這對他真的是十分的不利啊!

關注頭條號“娛樂八卦掌櫃”,看更多精彩點評。

娛樂八卦掌櫃


百度來的:對於合同簽訂後相關法律法規變更的情形,法律上有兩種原則:其一、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即國家不能用當前制定的法律去指導人們過去的行為,更不能由於人們過去從事了某種當時是合法但是現在看來是違法的行為而依照當前的法律處罰他們。其二、有利追溯原則。即如果先前的某種行為或者關係在行為時並不符合當時法律的規定,但依照現行法律是合法的,並且與相關各方都有利,就應當依照新法律承認其合法性並且予以保護。

綜上所述,製片方如果要楊爍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拍攝等工作,則必須支付全部應付報酬;如製片方不肯支付全部報酬,那麼甲方違約,我相信楊爍的合同上應該有甲方違約乙方可以停止拍攝的責任條款。

再舉個例子,你不幸拿的工資是當地最低工資標準2000元整,更不幸的是次年當地政策最低工資調整到1800元。這時你的老闆強制撕毀合同調整你的月薪成1800元。你幹麼?

前面什麼大米文化的回答,說是中國國情下政策比法律更有實際約束力。是在是太沒文化太不懂法了。


36290036


這事件關楊爍屁事。

不去譴責有錢任性,興風作浪的有錢人,卻去圍攻幾乎成為有錢人玩物的楊爍,真是服了。

舊社會大爺捧戲子,現在有錢人拔個腿毛8000萬找個二線演員圖個。更何況還有其他演員,順便再灑幾把錢,比過去的大爺牛多了。

娛樂圈高薪說白了就是有錢的大爺錢多的花不完,捧幾個角兒玩玩,角兒拿了錢又哆哆嗦嗦的偷個稅啥的多拿點,都是有錢人的玩物而已。民聲沸騰,都羨慕嫉妒恨的罵著那些成為大爺的玩物,卻連那些大爺錢哪兒來的,怎麼就能揮金如土,提都不敢提一句,是覺得成為有錢人的奴才挺好的嗎?

再說那份合同,既然認定違反國家規定,就是無效合同。對雙方都沒有約束力,是不是也可以這麼理解,畫個大餅,圈來一票人,然後說餅沒那麼大,要是不玩,就一頓黑,這不就是空手套白狼的手法嗎?




楚裡11


這個事情應該從中國國情和法律層面兩個角度來解讀:

1、從國情層面而言“沒有選擇”。在實際操作中,主管部門的規定有的時候要比法律更具有實際約束力。譬如廣電下的限薪令或者某個題材的禁播令。有的時候甚至都沒有明確規定,譬如“建國後不能有鬼”這樣的電影潛規則。你不按照這個規定或者“潛規則”來操作那麼你的作品就面臨無法上映或者播出的可能。這就是在實際操作中主管部門的規定就是天。這個事件中,雖然製片方和楊爍是在限薪令出臺之前籤的約,但是電視劇卻是要在出臺後播出,如果你不解決這個薪酬問題就能很難播出,這是個硬性規定。至於這個硬性規定合不合理,合不合法這是另外一個層面探討的問題。從這個角度而言製片方這麼做無可厚非,也是被逼無奈。當然對製片方也有利,雖然存在“違約”的可能性。


2、從法律角度而言,這是“違約”。“法”不溯及既往是法律的基本準則,這就好比中國的很多汽車號牌搖號、房地產限購等政策,都是從頒佈之日起,之前簽訂合同可以照常進行。而這個事件中楊爍和製片方的合同是在限薪令頒佈之前簽訂的,原則上應該按照合同執行。但是這是一個無法執行的合同。按理說廣電總局在頒佈某個法規之前應該考慮的更周全,對於之前的歷史遺留問題應該有一個詳細的說明會比較好,這才是奔著對產業負責的態度,而不是一拍腦袋就出一個法令,不管不顧。


3、演員薪酬的確太高了,我們從製片方透露出來的數字來看8000多萬的片酬確實高的離譜,而且還有可能是稅後的。這種扭曲的市場機制其實也是中國影視行業的無奈體現。純粹靠明星流量的做法應該摒棄,之前無論是正午陽光的《都挺好》還是《芝麻胡同》這種不靠流量明星,靠踏踏實實創作的做法才是市場和觀眾喜歡的。而楊爍卻不考慮大環境和影視行業的政策和市場風險,頂風作案,一意孤行,未來誰還敢用他?畢竟這種沒有演技靠耍酷帥的演員市場上太多了。


大米有文化


法不溯及既往


天明遙遙山海關


限薪令雖然不涉及法律問題,又不屬於行政法規,但作為一名文藝工作者,主動相應國家號召和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在限薪令等一系列順應民心和社會輿論導向的規定出臺後,主動降薪,修改合同,或者少拿片酬這點總是可以的吧!一個字,還是貪。就算是限薪令出臺前訂的合同,你不感覺高了嗎?值這個價錢嗎?不要在這替他辯解了,現在網民真的是猖狂,連黑白都可顛倒。


用戶198471812687


按合同辦當然沒錯,可你就在這個圈裡混,抬頭不見低頭見,也不是劇組錯,何必呢。劇組也是。就這貨那裡值八千萬?


妙言奶奶


原本很喜歡的人,紅了後就飄了。不再見了。


心裡只有你


暈死,他值那麼多片酬嗎,感覺他不是一線也不是頂流啊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