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筆記——第十八講(六):詐騙罪

刑法筆記——第十八講(六):詐騙罪

來自柏浪濤刑法講義

六、詐騙罪

第266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罰沒財產。

詐騙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欺騙方法,騙取他人數額較大財物的行為。

(一)成立條件

行為結構:欺騙行為——對方產生或者維持認識錯誤——對方基於認識錯誤處分財物——行為人取得財物——對方遭受財產損失

1、欺騙行為

(1)欺騙對象:包括財物和財產性收益。比如使用偽造的軍車車牌,騙免過路費就是詐騙財產性收益。

(2)欺騙方式,可以是語言陳述,也可以是展示實物,還可以是行為舉動本身,包括明示和默示方式。例如穿上警察制服冒充警察是明示。行為人在出賣財物時就默示了自己對財物有處分權。

注意:欺騙方式不包括不作為的方式。此時,關鍵看行為人有無告知真相的義務。如行為人隱瞞既往嚴重病史,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屬於欺騙行為。

(3)欺騙類型

一是使對方從無到有產生認識錯誤;二是維持利用對方已有的認識錯誤。二者的本質相同,只是程度不同而已。後一種欺騙能夠成為被害人處分財物造成損失的原因。

維持利用型欺騙包括兩種方式:

①作為方式。一在古玩店購買物品時,誤以為某民國物品時清代文物而察看。由於物品印有民國十年造,店主趕緊捂住,聲稱是清代文物,乙相信後購買。

②不作為方式。前提是面對被害人產生的認識錯誤,行為人有告知真相的義務。

(4)欺騙程度:必須達到使一般人產生認識錯誤的程度。

2、認識錯誤

(1)必須是具有意思自治能力的人產生的,欺騙幼兒、精神病患者的財物時盜竊罪。

(2)機器被騙,由於沒有意思自治能力,不是詐騙罪。

(3)受騙者對行為人欺騙的事項有所懷疑時,行為人又強化其認識錯誤,構成詐騙。

3、處分財物

(1)包括處分財物的所有權與佔有權。如名為借,實為騙。

(2)被害人處分財物分為兩種情形:

①被害人具有轉移佔有給行為人的意思和舉動。

②被害人只有放棄佔有的意思和舉動,放棄地點是行為人可以支配的領域。

4、取得財物,既可以是行為人本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如被騙人匯錯款,仍然成立詐騙罪。

5、遭受損失,成立詐騙罪,要求被害人有遭受財產損失的危險性、可能性。成立既遂,要求行為人取得財物,被害人實際遭受損失。

(1)如果行為人有欺騙行為,但被害人沒有遭受財產損失的危險和實害,就不構成。

(2)被害人財產損失的判斷標準:應傾向於單向個別評價,應當考慮被害人處分財物的目的是否實現。

(二)盜竊罪與詐騙罪的區分(兩角關係的情形)

關鍵區分:被害人是否基於認識錯誤處分財物。盜竊罪缺乏這一步。該步包括兩要件:一是客觀上有處分行為;二是主觀上有處分意識。缺一不可。

1、客觀處分行為

是指處分佔有,也就是被害人將自己佔有的財物處分給對方佔有。被害人如果客觀上沒有處分行為,只能構成盜竊罪。常考:

(1)調虎離山型。一般都是盜竊罪。

(2)趁不注意型,進行調包,屬於盜竊。

(3)欺騙借用型。也是盜竊罪。注意判斷被害人的出借行為,是否處分了佔有,如果是就是詐騙罪。

2、主觀處分意識

如果只有處分行為,但是沒有處分意識,也只是盜竊罪。所謂處分意識,是指被害人意識到自己將佔有的財物轉移給行為人佔有。

(1)前提一:被害人具有意思自治能力。

(2)前提二:被害人具有意志自由,是自願處分。

(3)前提三:被害人意識到自己是財物的佔有者、支配者。沒有意識到,一般是盜竊罪。

(4)處分意識要求被害人要先意識到財物的存在。而且詐騙罪只要求有處分意識,不要求有正確的處分意識。處分意識的有無與處分規則有關:

①如果處分規則是整體處分而不是單個處分,則只要對貨物整體有處分意識即可。如論斤賣。

②如果處分規則是單個處分而不是整體處分,則要求對貨物單個有處分意識。

注意:處分資金屬於單個處分,要求對資金的具體數額有認識。如發送虛假鏈接1元付款,實則有好幾十萬,屬於盜竊罪。

注意:處分給誰的錯誤,不影響詐騙罪的成立。

(三)盜竊罪與詐騙罪的區分(三角關係的情形)

1、三角詐騙

詐騙罪的結構中受騙人與處分人必須是同一人,但是受騙人與受害人不要求是同一人。

兩角詐騙:受騙人與處分人同時是受害人。

三角詐騙:受騙人與受害人不是同一人。

2、三角詐騙與盜竊罪的間接正犯的區分

區分標準:看是都具有詐騙罪的第三步,也就是受騙人是否有處分行為。受騙人的舉動要是能評價為處分行為,就要求受騙人具有處分被害人財物的權利或者地位,也就是有處分人的資格地位。

3、三角詐騙與兩角詐騙的區分

如果受騙人同時是受害人,則屬於兩角詐騙。當受騙人實施佔有受害人的財物,對財物具有佔有保管義務,如果造成損失,負有賠償責任,則受騙人是受害人,此時屬於兩角詐騙。

4、詐騙罪的直接正犯與間接正犯

根據行為人是否親自欺騙處分人來劃分。三角詐騙的行為人既可以是詐騙罪的直接正犯,也可以是間接正犯。

(四)詐騙罪、盜竊罪、侵佔罪的大總結

盜竊罪:將他人所有、佔有的財物——通過平和手段——變成自己佔有、所有

詐騙罪:將他人所有、佔有的財物——通過欺騙手段——變成自己佔有、所有

侵佔罪:將他人所有、自己佔有的財物——變成自己所有

盜竊罪與詐騙罪存在轉移佔有,侵佔罪不存在轉移佔有。

練習:盜竊電力與騙免電費、逃單行為、找錯錢、二重買賣。

(五)法律解釋的要點

1、詐騙未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詐騙目標的,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定罪處罰。

2、詐騙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別達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達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詐騙罪既遂處罰。

3、冒充國家工作組人員進行詐騙,同事構成詐騙罪和招搖撞騙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

4、其他人善意取得詐騙財物的,不予追繳。

5、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屬於詐騙罪。

《柏浪濤刑法攻略》P267-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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