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大牌“LV”的标识上了KTV包间的电视墙、茶几,这算被侵权吗?4月18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18年四川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同时发布了十大典型案例,这边是其中一起案例。
据悉,由两家成都公司共同经营的“乐堂主题量贩KTV”里,公共区域的一白色玻璃背景墙上标有浅色的“LV”标志和其他品牌的标识;在某包间内的电视墙、茶几桌面上、墙上的金属铭牌上使用了“LOUIS VUITTON”标识,在沙发背景墙上使用了“LV”图案铺装的墙面。
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将诉争商标作为“KTV”包房的装潢使用,尽管不会让消费者误判服务提供者,但有可能因顶级奢侈品领域与KTV的大众消费领域之间的差异,而让原告的品牌定位及文化理念在消费者的观念中被改变,从而影响原告核心资产发挥作用。因此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在歌厅娱乐服务经营活动中使用原告的“LOUIS VUITTON”文字注册商标以及图形注册商标,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2万元,合理费用113000元。
法官认为,涉案注册商标经原告长期而持续的使用、宣传,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中的“LV”图形商标还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作为知名奢侈品牌的标识,诉争商标除具备区别来源功能以外,还凝聚和表达了原告意图传递的文化理念,甚至可以说上述品牌文化是原告及其商品得以存续和发展的核心资产。在一个有序竞争的市场中,不当利用知名品牌的商标标识行为将会侵蚀权利人品牌内涵及文化,妨碍其发展。被告将诉争商标作为“KTV”包房的装潢使用,尽管不会让消费者误判服务提供者,但有可能因顶级奢侈品领域与KTV的大众消费领域之间的差异,而让原告的品牌定位及文化理念在消费者的观念中被改变,从而影响原告核心资产发挥作用。因此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天府早报记者 冯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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