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黑除惡丨偷釣魚時被發現 毆打他人致重傷

偷釣別人水庫時的魚,本來就是不對的,可是廣西兩名男子被發現後,不但不認錯,還糾集多人對水庫看守人進行毆打致一人重傷一人輕微傷,這次得到牢房接受“再教育”了。2019年3月13日,由廣西橫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橫縣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周某根、黃某佳、陸某開、農某春、農某橫、玉某寅有期徒刑四年至二年三個月不等。

掃黑除惡丨偷釣魚時被發現 毆打他人致重傷

案情回顧

被告人周某根、黃某佳、陸某開、農某春、農某橫、玉某寅都是廣西橫縣校椅鎮居民。2017年9月10日21時許,被告人農某橫與韋某相在橫縣校椅鎮六藍水庫偷釣魚。受僱於孫某濤在上述水庫看守以防止他人偷釣魚的被害人呂某銀、方某發現後便上前勸阻,後與韋某相、農某橫發生衝突。

農某橫認為其被欺負,於是通過農某耀叫被告人農某春帶人來為其出氣,農某春得知農某橫被人打後與被告人黃某佳、陸某開、周某根、玉某寅等人持水管、木棍等到水庫邊,經韋某相指認後,黃某佳、農某春、陸某開等人持水管、木棍等工具對方某、呂某銀進行毆打,周尚銀拿手機負責照明,玉某寅持水管在旁邊觀看助威。呂某銀、方某被打傷後被送到橫縣人民醫院治療。經診斷,方某右大腿軟組織挫傷,呂某銀顱腦外傷、頭皮挫裂傷、全身多處軟組織挫裂傷。經法醫鑑定,呂某銀的損傷屬於重傷二級,方某的損傷屬於輕微傷。

掃黑除惡丨偷釣魚時被發現 毆打他人致重傷

周某根曾因犯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判有期徒刑六個月,黃某佳曾因非法拘禁罪被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2018年2月15日22時許,周某宏(另案處理)駕車途經橫縣校椅鎮白衣村至六藍村路段時,發現其認識的零某、官某與被害人黃某鵬、黃某令、黃某炫因瑣事發生口角。周某宏遂下車並打黃某鵬及黃某炫後駕車離開。後官某、黃某聖等人便各自叫自己的家長來到白衣村協商解決此事。在雙方解決好此事後黃某鵬、黃某聖方讓零某打電話叫周某宏來解釋為何打人。周某宏獲悉後因擔心被打便糾集被告人周某根與玉某家、周某映(二人均另案處理)駕車到現場,並編造其被對方的人毆打的事情。周某根、玉某家、周某映、周某宏等人即上前抓住黃某鵬、黃某聖等人的衣領並開始動手,在現場的被害人黃某育、黃某布以及部分村民即制止周某宏、周某根等人。

掃黑除惡丨偷釣魚時被發現 毆打他人致重傷

周某宏、周某根等人被制服後不服氣,為發洩情緒,逞強耍橫,便打電話糾集玉某浪、玉某好、玉某東、黃某注來幫忙。玉某浪等人持鋼筋、水管、木棍來到現場後與周某宏、周某根等人先後隨意毆打被害人黃某育、黃某聖、黃某布、黃某富、黃某墨等人,造成黃某育、黃某聖、黃某布、黃某富、黃某墨等人不同程度受傷。經鑑定,黃某育的損傷構成輕傷一級,黃某聖、黃某墨的損傷均構成輕微傷。

掃黑除惡丨偷釣魚時被發現 毆打他人致重傷

另查明,案發後,周某根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參與尋釁滋事的犯罪事實;事後周某根與周某宏、玉某浪等人共同賠償被害人黃某育、黃某布、黃某富、黃某墨經濟損失25000元,獲得被害人的諒解。

橫縣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周某根、黃某佳、陸某開、農某春、農某橫、玉某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重傷二級、一人輕微傷,六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周某根為發洩情緒、逞強耍橫,夥同他人在公共場合隨意毆打他人,致一人輕傷一級,二人輕微傷,其行為又構成尋釁滋事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丨橫縣人民檢察院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