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被拆迁人如何获取合理补偿?

一直以来,棚户区改造是困扰很多被拆迁人的问题,到底什么才算是棚户区?棚户区改造的补偿应该如何计算?

首先,什么叫做棚户区呢?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棚户区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平房密度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交通不便利、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棚户区改造是我国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个工程项目,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


棚户区改造,被拆迁人如何获取合理补偿?


简单来说,棚户区就是指住房简陋,环境较差,安全隐患多,改造难度大的区域。一般来讲,棚户区改造的目的是为了改善当地群众的住房条件,让大家住上配套设施好、质量高、安全可靠的房子。

棚户区改造项目所应遵循的法律规定,首先就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0号)。背离了590号令的棚改,基本可以确定是违法的。按照590号令的规定,棚户区改造的程序是“房屋征收决定→入户评估→协商补偿安置协议(含自主选择补偿安置方式)→征收补偿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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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棚户区改造应如何补偿呢?

一般来讲,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棚户区改造,房屋补偿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补偿可以参考就近区位类似结构的商品房的价格。

而补偿方式通常分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

货币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外迁补助费、其他补助费等。

而产权置换一般是拆一还一,在同等区位中,能做到1:1进行房屋置换就算是合理补偿。这两种拆迁补偿方式,被拆迁人可以自由选择。


棚户区改造,被拆迁人如何获取合理补偿?


棚户区改造拆迁陷阱

陷阱一 巧立名目,以棚户区改造为名进行协议拆迁规避征收程序

协议拆迁是很多拆迁方偏爱的手段之一,因为协议拆迁的名义给了拆迁方更大的自由,不用去层层审批,只要给点钱签了补偿协议就达成目的了。

但拆迁是有严格法定程序要求的,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的流转也有严格的要求,不经法定征收程序,便不得拆迁,所以协议拆迁从源头上就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应对方法

当听到所谓协议拆迁时,首先要保持警惕“这可能是违法征收”,确定拆迁主体是谁,之后才是关注补偿是不是合理,要明确了解征收用途,通过以上初步判断拆迁行为的合法合理性。同时注意保存自己房屋土地的证件,对实际状况进行录像留证,收集拆迁中所有相关材料,以便后续维权。因为协议拆迁简化了诸多法定程序,一旦房子拆了,很多证据不能及时的固定,影响我们后期的维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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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阱二 先拆房,后补偿现象抬头

本来根据大家熟悉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590号令”)之规定,“先补偿,后搬迁”这一原则是神圣不可撼动的。然而改造类项目却因其政策上的特殊性而在地方上享受法规、规章上的特殊待遇,其各种“实施意见”“通知”已客观上对590号令的规定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修改、变形。实践中,“先行搬迁拆除协议”这类莫名其妙的文件往往会在改造项目中大显身手,以各种名头和理由为“先拆了再说”这类错误做法遮羞。无疑,这是极其不正常的现象,程序顺序的改变损害的只能是寄希望于程序保障合法权益的被征收人。

应对方法

被征收人需要谨记,正常的征收逻辑一定是先签正式的补偿协议后搬迁,而不应以任何其他名头的“协议”予以取代。模拟协议、预协议均不能替代正式的补偿协议,更不能以此作为行政机关强拆房屋的依据。对于此类闻所未闻的东西,被征收人完全可以予以拒绝,尤其是在弄不懂其到底是什么意思,会有什么法律后果的前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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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阱三 棚户区查违建、危房,轻松拆房低补偿

棚户区内往往居住环境比较拥挤,老百姓为了改善居住环境,有很多自行翻建、修建、扩建的房屋情况,导致其实际居住建筑面积大大超出产权证上的面积,拆除违建是拆迁方降低补偿的惯用伎俩。

常见的有以下两种类型:

1、吓唬逼签型:你的房子不在2010年的航拍图上,是违建,所以只能给你一半的补偿,快签字吧,不然给你强拆一分钱也没有,这是很多地方在拆迁时常听见的说法,以航拍图为说词,以强拆恐吓为手段,顺利拆迁降低补偿。

2、认定违建强拆型:补偿谈不拢,紧接着“一纸通知”张贴在自家门上。“限期拆除通知书:XXX你位于某处的房子违反了《城乡规划法》,限你3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自行拆除将予以强制拆除。”随后,房子被拆毁。

应对方法

违建的认定需要复杂的法律程序,是否是违建也是具体个案判断的结果。实践中常见的农村房屋被认定为违建的主要依据是《城乡规划法》,我国的《城乡规划法》是2007年出台,2008年1月1号开始生效的,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也就是说2008年之前建房的,没有相关审批手续的,未必就是违建。简单来讲,违法建筑的认定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也要走严格的法律程序,不是拆迁方一句“没有证”就能认定的。遇到此类情况,应当及时请律师介入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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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阱四 强推某种安置方式,剥夺选择权

一般而言,补偿安置方式就是两种: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有权自行选择其一。而在许多改造项目中,征收方往往大力推荐某一种补偿方式(以往若干年都是纯货币补偿),设置大量奖励政策——如补偿比例上的区别对待和直接给付奖励金——来促使被征收人选择这一种补偿方式。从政策层面上看,奖励、引导都无可厚非,但事实上却造成了被征收人难以获得实物补偿安置,很多时候只能被迫选择货币补偿的情形。显然,这种情形是不符合590号令所确立的原则的,也同样不符合改造项目的政策出发点。而随之衍生出来的购房券等补偿形式更是存在较大风险,对被征收人的补偿权益实现埋下了隐患。

应对方法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规定,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各地区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禁止强拆强迁,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据此,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方式选择权必须得到保障,由行政机关直接实施的强拆强迁行为依法应得到禁止。

需要补充的一点是,城市棚户区改造中被征收人的“回迁安置”权利应得到充分保障,这在《条例》第21条第3款有明文规定作为依据。实践中,是否满足了被征收人的这项权利也是考查涉案项目合法性的一个关键点。

被征收人需要牢固树立补偿方式选择权的权利意识,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大胆、坚决地进行选择,不受各种激励政策等蝇头小利的影响,以自己家庭未来的生计发展为重。对于拒不提供就近地段回迁安置的旧城改造项目,可直接针对征收决定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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