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革我省教师资格认证制度的提案

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职业资格认定制度, 是国家对国民教育序列各类教学人员提出的基本要求。1993年10月以来,国家先后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启动并实施教师资格制度。迄今,省教育厅依法多次组织并实施了教师资格认证工作,此举对提高全省教师素质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然而,现实情况表明,我省教师资格认证工作尚存在四个方面的不足:(1)程序错位。多数学校,尤其是高校,采取“人事聘用优先、资格认证在后”的做法,客观上使教师资格认证工作流于形式,也与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不相一致。(2)评价单一。仅以一两门理论课程、普通话等项目的考试成绩作为评价依据,无法确保教师资格认证的信度和效度,不利于学校建设高素质的师资队伍。(3)门槛过低。资格认证尚未将教学研究能力纳入考量范围,因而无法全面判断申请人的教学与研究潜质,不利于解决部分学校存在的“高学历层次、低教研能力”的问题。另外,小学教师的起点学历为中师,初中教师的起点学历为专科,大学教师的起点学历为本科,这与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的小学教师起点学历定为大学本科的现实存在很大差距,也与目前全国本科生、研究生就业难的现状反差较大。(4)范围较小。我省的教师认证工作尚未打破行业壁垒,向全社会开放,不利于其他领域实践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人员向教育系统合理流动。综上所述,教师资格认证制度的杠杆作用在我省尚未得到充分、有效发挥,与我省建设教育强省的愿景和目标不相适应,希望能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本着实事求是、科学发展的精神,完善制度设计,切实解决问题,为我省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创造积极、健全的制度条件。

针对上述问题,拟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供有关部门决策时参考。

1.完善程序,严格把关。建议政府按照全省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依法规范教师资格认证工作。考试合格的师范专业毕业生,可直接获得教师资格证;考试合格的非师范专业毕业生,须在指定师范院校接受为期一年的专业教学能力培训,培训合格方可获得教师资格证书。严禁学校聘用未获得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教学工作。具体做法可借鉴英国、新加坡、香港等发达国家或地区的成功经验。

2.解放思想,扩大认证。建议政府面向全社会开放教师资格认证工作,鼓励品学兼优、实践经验丰富、符合学历等规定条件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报考,改变部分学校长期“重理论传授、轻实际应用”的做法,缩小学校教育与现实发展要求之间存在的差距,为学校有效实行聘任制、优化师资结构、切实提高教学质量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3.健全制度,分类管理。建议政府健全现行的有关规章制度,完善、创新教师资格认证的制度设计,实行教师资格临时证书、有限期证书、终身证书的分类管理,废止“一证定终身”的做法,建立以教师资格认证为杠杆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教师专业化、职业化水平的提高,满足全社会对优质教育资源的迫切需要。

陕西省人民政府交办意见

<table> <tbody> 主办单位:陕西省教育厅 协办单位: 交办日期:2010-02-03 复函时限:2010-04-30/<tbody>/<table>

承办单位复函

<table> <tbody> 类别:B
陕西省教育厅签发人:张雄强 陕教函〔2010〕121号 对省政协十届三次会议第150号
提案的复函/<tbody>/<table>

李瑞林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改革我省教师资格认证制度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如您所说,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职业资格认定制度,是国家对国民教育序列各类教学人员提出的基本要求。近年来,为了扩大师资来源,严把教师入口关,推进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按照《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及其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省教育厅历经多年实践,不仅在理论层面上,而且在操作与实践层面上均取得了一定成绩与进步。一是成立了以省教育厅主要领导为组长,有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主要负责统筹规划和指导全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使全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了“指挥部”。二是成立了以省教育厅分管副厅长为主任,以知名的专家学者、教授为委员的陕西省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使全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了“参谋部”。三是制定了《陕西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和《陕西省面向社会人员认定教师资格实施办法》,于2003年正式启动面向社会人员认定教师资格工作。四是制定了《陕西省教师资格考试办法(试行)》和《陕西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制度(试行)》,实行全省统一的教师资格考试,省教育厅要求所有申请教师资格人员必须参加相应层次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育政策法规》和《教师职业道德》的培训学习与考试,进一步创新了我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强化了职前教育环节,提高了教师入职门槛。五是制定了《陕西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对拟从事教师职业人员提出了更加详细的体检标准,坚决杜绝具有精神病史和传染性疾病的人员进入教师队伍。六是为了加强对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管理与服务工作,2009年设立了陕西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开展政策咨询与培训服务,使全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了“后援机构”。七是组织开展并将继续扩大网络版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加快了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信息化步伐。

通过上述措施的实施,截至2009年底,省教育厅共认定各级各类教师资格42万人次,使一大批具备合格学历、热爱教育事业的优秀人才通过教师资格培训、认定与招聘,补充到了教师队伍,持证上岗率近100%,为促进陕西经济与社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智力支持。2010年3月,省教育厅首次面向在校应届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开放了教师资格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吸引一批热爱教育事业的优秀大学生提前介入教师资格申请环节;今后还将在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与教师专业技能考试方面进行改革,进一步提高教师资格认定条件和标准,切实提高教师质量。

实践证明,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依法治教,使教师任用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的重要保证,是依法管理教师队伍的法律手段。《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贯彻实施,对教师队伍建设及其专业化发展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随着社会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上述法律法规在某些方面已表现出不足,如《教师法》规定的申请教师资格的学历层次偏低;教师专业技能考试方法单一,仅靠一节课的能力测试与考核远不能达到教育教学的要求;社会人员对教师资格教育基础理论知识的培训学习认识不足,培训流于形式,学习始于被动等等。另外,由于高等学校教师进人渠道的特殊性,在其新进教师认定教师资格前,省教育厅均要求其在上岗前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及教师资格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成绩合格后,再按照法定程序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随着聘任制的不断完善,各地在招聘中小学教师时首先都要求提供相应种类的教师资格证书,方能参加报名考试与聘任。

尽管我省在职教师持证上岗率已接近100%,但由于教师资格只是入门条件,因此在《教师法》等上位法律法规尚未修订前,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我省仍沿用传统方法认定各级各类教师资格。目前,我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制度建设尚待完善,政策宣传与服务工作仍需加强,科研与创新能力亟待加强和提高。对于您提出的建议,我们将充分考虑,如对考试合格的非师范生须在指定的师范院校接受为期一年的专业教学能力培训等。另外,我们还将进一步完善面向社会人员认定教师资格工作,不断健全和完善教师资格认定制度,加大宣传与工作力度,吸引更多优秀人才从事教育事业。

关于提案中的其他问题,我厅正在积极组织落实,随着各项措施逐步落实和到位,我们相信这些问题会得到妥善的解决。

感谢您对我省教育事业的关注和支持!

二O一O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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