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他人喝酒了還“借車” 車主涉危險駕駛罪

喝酒不開車就構不成危險駕駛罪?

那可不一定。近日,本溪兩名男子就因為酒後把車交給了同桌酒友,雖然自己沒有開車,仍然涉嫌危險駕駛罪。

3月20日晚,張某、楊某等幾人在本溪市內一家飯店聚會,其中張某是開車來的、車鑰匙就放在了酒桌上。酒足飯飽後,楊某拿起張某的車鑰匙,說張某喝酒了、自己開車送張某和另外幾位朋友回家。

可是楊某同樣喝了酒,而張某明知道楊某也喝了酒卻沒有拒絕其開車,而是自己坐到了副駕駛位置。

沒想到楊某開車剛離開飯店不久,就被執勤交警查獲。經檢測,楊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34.83mg/100ml,已構成醉酒後駕駛機動車,涉嫌危險駕駛罪。

然而,車主張某雖然沒開車,也並沒逃過這一“劫”。警方表示:張某明知楊某已經喝酒,仍將汽車交給楊某駕駛,其行為同樣涉嫌危險駕駛罪。

無獨有偶,3月28日晚,姜某、曲某等幾人在飯店聚會後,姜某在明知曲某飲酒的情況下,將自己的小轎車交給曲某駕駛,自己也坐到了副駕駛位置上。

結果車輛在行駛途中被執勤交警查獲,經檢測曲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14.4mg/100ml,構成醉駕,涉嫌危險駕駛罪。車主姜某也涉嫌危險駕駛罪。

張某和姜某都覺得自己很“無辜”,因為自己酒後並沒開車,怎麼會構成危險駕駛罪呢?警方表示,明知他人大量飲酒且要求駕駛機動車時,仍將車輛出借給借用人的行為,同樣構成涉嫌危險駕駛罪。因此,張某和姜某同樣被警方採取了刑事強制措施。

警方介紹,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定額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根據刑法中共同犯罪的理論,在明知他人犯罪的情況下,提供工具的行為屬於幫助犯,可成立共同犯罪。

而關於醉駕的危險駕駛罪共犯有以下3種情況:一是在飲酒過程中,行為人明知駕駛員必須駕車出行,仍極力勸酒或脅迫、刺激其飲酒,且飲酒後不給其找代駕的行為;二是行為人明知駕駛員飲酒,教唆、脅迫或命令駕駛員駕駛機動車輛的行為;三是車輛所有人明知借車人已經醉酒且要求駕駛機動車時,仍將車輛出借給借用人的行為。

警方提示,不要向醉酒的人員出借車輛,不向駕駛員強行勸酒,不要指派、脅迫醉酒的駕駛員駕駛機動車,否則將會受到法律制裁。

遼瀋晚報、聊沈客戶端特派本溪主任記者金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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