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城162名車主,請速到水城縣交警大隊處理業務!

各位機動車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七條規定:“依據道路交通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第九十八條的規定,被扣留的機動車,駕駛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內沒有提供被扣留機動車的合法證明,沒有補辦相應手續,或者不前來接受處理,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並且經公告3個月仍不前來接受處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該機動車送交有資格的拍賣機構拍賣,所得價款上繳國庫;非法拼裝的機動車予以拆除;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予以報廢;機動車涉及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根據以上規定,因違法未處理被扣留車輛的車主自此公告日起3個月內持原強制措施憑證(扣車憑證)速來水城縣交警大隊辦理相關手續,逾期不辦理者,將按照上述法律規定予以報廢處理。

特此通告

水城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本次對所公告的查扣車輛共計162輛

其中小型汽車85輛

二輪摩托車77輛

01

小型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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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二輪摩托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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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以上查扣機動車的駕駛人(所有人、管理人)自此公告日起3個月內持原強制措施憑證(扣車憑證)速來水城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辦理相關手續,逾期不辦理者,將按照上述法律規定予以報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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