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城162名车主,请速到水城县交警大队处理业务!

各位机动车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依据道路交通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根据以上规定,因违法未处理被扣留车辆的车主自此公告日起3个月内持原强制措施凭证(扣车凭证)速来水城县交警大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办理者,将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予以报废处理。

特此通告

水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本次对所公告的查扣车辆共计162辆

其中小型汽车85辆

二轮摩托车77辆

01

小型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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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二轮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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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城162名车主,请速到水城县交警大队处理业务!

请以上查扣机动车的驾驶人(所有人、管理人)自此公告日起3个月内持原强制措施凭证(扣车凭证)速来水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办理者,将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予以报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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