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特前旗人民政府公告

公 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两山理论”和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系列重要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乌拉山、白云查汗山和查石太山及周边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和修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旗委、政府研究,现公告如下:

一、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对在乌拉山、白云查汗山和查石太山及周边矿山资源开发过程中,造成生态环境破坏但未进行生态修复的企业或个人,要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于2019年4月26日前,主动与破坏区所在苏木镇人民政府对接认领,尽快开展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环境修复工作。对拒不认领的,公安、自然资源等部门要依法调查取证,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并强制履行治理义务。同时,对乌拉山、白云查汗山和查石太山及周边从事非法盗采矿产资源和破坏森林、草原行为,要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收购、储存、运输、加工、销售无合法来源矿产品和林木的要严厉打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参与非法盗采矿产资源和破坏森林、草原等行为。凡参与、包庇、纵容或为盗采、破坏者充当“保护伞”的,纪委监委要严厉查处并追究相应责任。

四、鼓励广大群众举报非法盗采矿产资源和破坏森林、草原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举报电话:0478-3212480

特此公告

乌拉特前旗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2日

END

校对:李雷 杜雪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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