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專項附加扣除信息比對核實工作即將啟動,切勿虛假填報!

近日,由於個稅改革,很多學校都要求在校大學生補錄家長姓名、身份證信息。

立信會計

個稅專項附加扣除信息比對核實工作即將啟動,切勿虛假填報!


煙臺大學

個稅專項附加扣除信息比對核實工作即將啟動,切勿虛假填報!


福建農林大學

個稅專項附加扣除信息比對核實工作即將啟動,切勿虛假填報!


每個通知裡都提到:根據《關於做好高等學校學生數據信息核准和補錄工作的通知》(教學司函【2019】1號)。

教育部2019年的1號文件,到底寫了些什麼內容:


個稅專項附加扣除信息比對核實工作即將啟動,切勿虛假填報!


個稅專項附加扣除信息比對核實工作即將啟動,切勿虛假填報!


為了配合個稅專項附加扣除,學校需要採集在校大學生的父母以及監護人信息,而這些信息採集到後會提供給稅務機關,用於跟納稅人填報的六項專項附加扣除中“子女教育”扣除信息進行比對。

再看這項工作完成的時間是3月10日前,個稅君預計國稅總局的信息比對工作即將在4月份展開。

因此個稅君在這裡要提醒大家:

在享受新個稅減稅福利,填報扣除信息的過程中,請一定要據實填報,據實享受!

切勿提供虛假信息!

稅局會怎樣核實專項扣除信息呢?

1.按比例抽查

根據個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條 稅務機關可以對納稅人提供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進行抽查

,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抽查而不是全查,也是參照了國外成熟國家的經驗,如美國規定對個稅申報信息進行抽查的比例為20%,且對抽查發現的虛假申報個人會進行重罰。

2.與其他部門進行信息比對

根據個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 公安、醫療、民政、教育等部門應當協助稅務機關核實個人與專項附加扣除的信息。具體分工大致如下:

·公安部門:核實有關戶籍人口基本信息、戶成員關係信息、出入境證件信息、相關出國人員信息、戶籍人口死亡等信息

·衛生醫療部門:核實有關出生醫學證明信息、獨生子女信息;在醫療保障信息系統記錄的個人負擔的醫藥費用信息

·民政部門、外交部門和法院:核實有關婚姻狀況信息

·教育部門:核實有關學生學籍信息(包括學歷繼續教育學生學籍、考籍信息)、在相關部門備案的境外教育機構資質信息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核實技能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信息、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信息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核實有關房屋租賃信息、不動產登記信息、住房公積金貸款還款支出信息

·人民銀行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核實有關住房商業貸款還款支出信息(是否首套)

新個稅法對納稅人的申報制定了嚴密的信息化比對制度,其中許多信息的採集已經開始了。大數據時代,你的不實信息將會無所遁形。

查到個人扣除信息不實會有什麼處罰?

根據個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條 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提供虛假信息的,應當責令改正並通知扣繳義務人;情節嚴重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處理,納入信用信息系統並實施聯合懲戒

哪些行為屬於情節嚴重要聯合懲戒呢?

根據《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試行)》第二十九條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責令其改正;情形嚴重的,應當納入有關信用信息系統,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涉及違反稅收徵管法等法律法規的,稅務機關依法進行處理:

(一)報送虛假專項附加扣除信息;

(二)重複享受專項附加扣除; 

(三)超範圍或標準享受專項附加扣除;

(四)拒不提供留存備查資料;

(五)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實施聯合懲戒會對個人產生哪些影響?

由國家發改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牽頭,人民銀行、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編辦、中央文明辦、最高人民檢察院等44家單位早就聯合簽署了《關於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對失信人實施55項聯合懲戒,如:

·限制招錄(聘)為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限制乘坐飛機、列車軟臥、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限制住宿四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及其他高等級、高消費賓館、酒店;限制在夜總會、高爾夫球場消費

·限制購買不動產及國有產權交易

·限制參加旅行社組織的團隊旅遊,限制其享受旅行社提供的旅遊相關的其他服務;限制在獲得旅遊等級評定的度假區等旅遊企業消費。

·限制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限制出境;

·限制從事藥品、食品等行業;限制擔任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

隨著信息化社會的到來,社會信息共治逐步開展,失信的人將寸步難行。因此,對於個稅的專項附加扣除,不能心存僥倖,一定要據實填報基本信息據實定額或按實際發生金額限額扣除。

附:總局口徑!專項附加扣除誠信申報“五提醒”

第一,請依法留存與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相關的證明資料。

比如子女在境外接受學歷教育、享受子女教育扣除的納稅人,需要留存境外學校錄取通知書、留學簽證等相關教育證明資料。如果您已經申報某項專項附加扣除,又沒有留存這些證明資料,將會影響您享受專項附加扣除。

第二,請在2020年1月1日(含)後申報大病醫療扣除。

由於大病醫療扣除需要累計計算個人全年發生的醫療支出自行負擔金額,所以只能在2019年度結束後才能申報享受。

第三,請勿同時申報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扣除。

您只能選擇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中的一項扣除。同時符合兩項扣除條件的,可根據個人情況自行選擇其中一項扣除。

第四,申報享受職業資格繼續教育的,填報的相關證書發證或批准日期應該在2019年1月1日(含)之後。

專項附加扣除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因此發證(批准)日期在這一時間之後的才能依法享受扣除。 

第五,申報子女教育扣除的,父母雙方總扣除金額請勿超過每個子女每月1000元的標準。

如果父母雙方享受子女教育扣除,需要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進行申報。如果雙方都按照1000元/月的扣除標準申報,將影響雙方子女教育扣除的享受。

以上五點提醒請大家務必牢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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