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中心負責人6年間貪汙財物近600萬元,被判10年

出生於1963年的丁某原是房山某林木中心主任,在負責該中心全面工作期間,以騙取、竊取的手段貪汙財物593萬餘元。記者獲悉,

此人近日被北京二中院一審以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

在開庭之前,檢察機關向法院提交了丁某的《認罪認罰具結書》,丁某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貪汙罪的事實及罪名,以及所提量刑建議均不持異議,並自願適用認罪認罰制度。通過辦案機關追繳和家屬主動代繳,贓款已被全部追回。

庭審中共涉及了丁某的十項犯罪事實,時間跨度從2011年至2017年。在此期間,丁某擔任該林木中心主任,利用職務便利,採用虛增苗木採購費騙取該中心公款、結算該中心應收款項不入賬予以侵吞的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共計人民幣593.8468萬元。

這些犯罪事實中,最早的一次發生在2011年4月間,此時丁某剛剛擔任主任職務不久。與該林木中心有業務往來的苗圃經營者劉某說,當時他為林木中心供應樹苗,但這項業務並未籤合同,結賬時,丁某說需要給別人結賬,讓劉某幫忙走手續,開出一張89.43萬元的發票,後來他從林木中心領取了相同金額的支票,通過他人之手,將其中45萬元存入丁某的賬戶,事後查明,其中20萬元被丁某用來買車。

幾乎就在同一時期,另一名苗圃經營者楊某也與丁某打起了交道。“他說要通過我這邊走賬30萬,讓我開一張空白髮票,然後給了我一張33萬多元的支票,其中30萬存好後,把銀行卡給他了,剩下的3萬多算我的手續費。”楊某在證言中說。

其他的犯罪事實中,除了有兩項“結算單位應收款不入賬”之外,其餘大多數與此大同小異,手段單一,幾乎都是丁某首先要求有業務往來的苗圃先開發票,虛增苗木採購費,之後領取支票,取現後支付好處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大量證據,丁某和他的辯護人均未提出異議。法院認為,丁某身為國有事業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騙取、侵吞本單位公款,其行為已構成貪汙罪,且犯罪數額特別巨大。但是,鑑於丁某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願適用認罪認罰制度,有認罪、悔罪表現,法院對他從輕處罰,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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