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國安:誰能救救我?

品高文言聞 第24期

薦讀:

商事-中信國安:誰能救救我?

智事-鄧紫棋,你的名字被“偷”了!

醫事-注射液過期?醫療機構可長點心吧!

家事-青春有你或人財兩空

刑事-仿韓劇騙賠?入戲太深了吧


商:中信國安:誰能救救我?

中信國安:誰能救救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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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時代週報獲得一份名為《關於懇請中國銀行(601988)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協調解決中信國安集團有限公司重組過程中有關問題的函》的文件,文件顯示,中信國安已啟動資產重組工作,且中信集團正就旗下中信國安集團(以下簡稱“中信國安”,非指向000839)流動性風險向中國銀保監會請求協助。

簡評@夏雪 [ 實習律師 ]

據瞭解,中信國安涉及債務過千億。年初至今,北京中關村銀行、北京銀行、華鑫信託、廣發銀行、民生銀行等債權人先後對中信國安發起訴前財產保全,啟動司法保全程序。截至目前,中信國安的部分股權、資產幾乎全部被法院查封、凍結。而報道中的這封信函文件由中信集團向中國銀保監會發出,其目的希望銀保監會出面,勸一下追債的金主爸爸們,別一下把中信國安集團逼死。然並卵,這一請求似乎並未奏效。

《企業破產法》第二條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同時,第七十條規定:“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

據此規定,此時,中信國安應依法通過啟動破產程序並向法院申請破產重整的方式來自救,將債務清償和拯救企業兩個目標緊密結合,從而逆轉困境復活。


智:鄧紫棋,你的名字被“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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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據港媒報道,歌手鄧紫棋以原名鄧詩穎起訴了其經紀公司蜂鳥音樂有限公司,稱蜂鳥公司不但擅自注冊“鄧紫棋”及“G.E.M.”商標,而且還嘗試逼其參與違法活動。為此,鄧紫棋要求終止與蜂鳥公司的合約,並拿回藝名商標及音樂版權,而蜂鳥公司則起訴鄧紫棋違約,索賠1.2億港元。

此事一出,不少歌迷擔心,歌手鄧紫棋還能否繼續使用該名進行新歌發佈及擁有以往歌曲的版權。

簡評@葉永清 [ 律師 專利代理人 ]

姓名權的客體是自然人的人格文字標識,不僅包括正式的登記姓名,同時包括筆名、藝名、別號等。鄧詩穎以藝名鄧紫棋出道後,在國內擁有頗高知名度,“鄧紫棋”三個字亦已與其個人建立了十分密切的對應關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主張訴爭商標損害其姓名權,如果相關公眾認為該商標標誌指代了該自然人,容易認為標記有該商標的商品系經過該自然人許可或者與該自然人存在特定聯繫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商標損害了該自然人的姓名權。當事人以其筆名、藝名、譯名等特定名稱主張姓名權,該特定名稱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與該自然人建立了穩定的對應關係,相關公眾以其指代該自然人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據此,鄧詩穎就鄧紫棋這個藝名享有姓名權並受法律保護,其可以通過商標無效宣告、撤銷等法律手段拿回自己的藝名商標。


醫:注射液過期?醫療機構可長點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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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近日新聞報道,患者王女士於2019年4月11日17時44分到西安長安婦保院就診,入院診斷後給予補液等對症處理。4月12日6時20分左右發現輸注的10%葡萄糖注射液已過期,立即終止輸液。同時,由值班醫師陪同前往西北婦女兒童醫院進行就診,經檢查,患者無不良反應。事後,區衛生健康局對長安婦保院涉事的院長停職、分管副院長免職;其餘8人按照相關規定追責。

簡評@陳豔 [ 律師 ]

《藥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對超過有效期的藥品按劣藥論處”,第七十五條規定:“從事生產、銷售假藥及生產、銷售劣藥情節嚴重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十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

另,《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醫療機構使用假藥、劣藥的,依照《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區衛生健康局正是依據上述規定對涉事人員作出處理決定,而萬幸的是,該孕婦在輸入過期藥物後身體並無大礙,否則,涉事醫院恐還將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


家:青春有你或人財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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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報道,順德芳姨通過律師起訴丈夫茂伯的年輕情人阿敏,以茂伯向阿敏贈予財產一事侵犯了其合法權益為由,要求阿敏返還丈夫贈予其的全部財產。

據瞭解,截至起訴之日,茂伯不僅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向阿敏及其親屬給付了361萬餘元,還通過代為出資購買的形式,向阿敏贈予了10個位於佛山市順德區倫教街道一小區的車位。

本案經法院審理後,認定阿敏與茂伯之間存在不正當的男女關係,阿敏應向芳姨返還茂伯所給付的財物。

簡評@梁梓玄 [ 律師助理 ]

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茂伯為發展和維持其與阿敏之間不正當的男女關係,持續不斷地向阿敏贈與財物,正損害了芳姨依據上述規定對夫妻共有財產所享有的所有權及處分權。

且,茂伯與阿敏發展婚外情的行為,

亦有違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公序良俗原則,故,茂伯向阿敏贈與財物的行為最終被認定為無效行為,阿敏應予返還。


刑:仿韓劇騙賠?入戲太深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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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男子張某為生活導致負債累累,倍感壓力的張某便效仿韓劇中的情節,營造了自己工作過程中被害身亡的假象,而後便一直隱匿於外地,其工作單位亦因其被害身故與其妻子達成和解協議,給付了80萬元賠償金。7年後,事件真實情況逐漸浮出水面,張某目前已被上海市虹口區檢察院以涉嫌詐騙罪批准逮捕。

簡評@何子晴 [ 律師助理 ]

詐騙,是指主觀上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客觀上使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公私財物的行為。

張某為了獲取錢財,通過營造被害身亡的假象,最終致使其工作單位給付80萬元高額賠償,從主觀及客觀上看,該行為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而張某詐騙的數額為80萬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該數額已達到“特別巨大”的標準,這意味著張某將面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的刑事責任。

此案給所有抱有僥倖心理的人們敲響了警鐘,生活再困難也切忌以身試法,採取正確理性的辦法解決經濟困境才是正道!


關於文言聞

「品高文言聞」 由我所於2018年11月推出,旨在從法律的視角,以商事、家事、醫事、智事、刑事為落腳點,對時下熱點或案例進行專業點評,以饗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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