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黑除惡“軟暴力”界定 專家稱“兩個足以”標準難把握

新京報快訊(記者 王俊 何強)近日,兩高兩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出臺4個文件,對掃黑除惡中的“軟暴力”、“套路貸”等刑事案件標準問題作出明確。4月20日,中國政法大學舉行刑辯十人論壇,到場律師、專家圍繞掃黑除惡相關問題研討時表示,在實踐中,對於“軟暴力”概念中的“兩個足以”標準還較難把握,這需要嚴格界定。

“軟暴力”概念的“兩個足以” 標準較難把握

此次出臺的4個文件中,《關於辦理實施“軟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了“軟暴力”的認定標準,成為關注的焦點。

《意見》明確,“軟暴力”是指行為人為謀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響,對他人或者在有關場所進行滋擾、糾纏、鬨鬧、聚眾造勢等,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恐慌進而形成心理強制,或者足以影響、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影響正常生活、工作、生產、經營的違法犯罪手段。

律師郝春莉表示,此次文件回應了實務中的軟暴力犯罪形式,比如跟蹤貼靠、揚言傳播疾病、揭發隱私等手段,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設置生活障礙、貼報、噴字、掛橫幅、放鞭炮、播放哀樂、斷水斷電等也屬於軟暴力表現形式。但對軟暴力的理解中,“兩個足以”必須嚴格界定“足以”的情形。

律師錢列陽也認為,文件中提到的“兩個足以”,標準較難把握。“就像你削鉛筆,我覺得鉛筆刀有可能飛到我臉上來,所以我覺得你的鉛筆刀是對我變相的威脅。在這個問題上我們非常容易跨越邊界。‘足以使’,這個‘足以’的標準誰說了算?”

構成軟暴力 要求是“滋擾+惡勢力”

律師毛立新認為,對於“軟暴力”行為的釐清,根據文件是隻有在由“黑惡勢力”有組織地實施並且達到“兩個足以”程度時,才能進入相關罪名,被認定為“威脅”“要挾”“強迫”“恐嚇”等行為要件。如果不是由“黑惡勢力”有組織地實施或者尚達不到“兩個足以”的程度,就不能作出這樣的認定。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阮齊林表示,暴力是用物體的力作用於人,跟蹤尾隨、門上噴漆、貼標語等行為並非是將物理力作用於人,因此不能作為暴力,這些行為屬於非暴力的滋擾。阮齊林認為,一般滋擾行為不能認為是軟暴力,只有以黑社會、惡勢力為背景的滋擾行為,可以認為是軟暴力。通過軟暴力還會實現刑法中對強迫交易中的暴力,對敲詐勒索中的威脅,以及其他的暴力概念,比如說妨礙公務的暴力,有一個滲透和擴張。

全國掃黑辦副主任、公安部副部長杜航偉此前對此解讀,“軟暴力”作為一種違法犯罪手段,能否構成犯罪,要看是否符合具體罪名的構成要件;能否構成黑惡勢力,還要看是否符合黑惡勢力的特徵和黑惡勢力的認定標準。

新京報記者 王俊 何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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