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倒車不慎撞死妻子,保險公司:撞親人不賠,看看法院怎麼判?

男子倒車不慎撞死妻子,保險公司:撞親人不賠,看看法院怎麼判?

丈夫在倒車過程中由於盲區且未察明車後情況,不慎撞向妻子張某致其當場死亡。事後,保險公司以“撞親人不賠”免責條款為由,拒絕賠償。協商無果,張某的近親屬等人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保險公司這樣的免責條款能獲得支持嗎?

【基本案情】

丈夫倒車不慎撞死妻子保險公司拒絕賠償

2016年7月,在廣州市一家物流中心,丈夫趙某駕駛牽引車牽引著重型半掛車,在倒車過程中,由於盲區且未察明車後情況,不慎撞向在車尾部活動的妻子張某,致其當場死亡。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定,趙某倒車時沒有察明車後情況並確認安全後再倒車,其過錯行為是導致事故發生的全部原因,認定其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據瞭解,該輛牽引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半掛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

事故發生後,張某的近親屬張某新等人向保險公司主張賠償,可保險公司抗辯主張稱,在牽引車承保的商業三者險中,免責條款明確約定,被保險機動車駕駛員的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損失,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由於死者張某與被保險車輛的駕駛員趙某為夫妻關係,故保險公司對張某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

經過法院一審二審保險公司被判賠60.5萬元

張某的近親屬與保險公司多次協商無果,一怒之下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保險公司能否以家庭成員屬免責範圍為由拒絕賠償?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對於牽引車而言,保險公司已履行了對免責條款的“明確說明”義務,且該條款內容未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條款內容合法有效,保險公司以“死者張某與被保險車輛的駕駛員趙某為夫妻關係”為由,主張在牽引車的商業三者險限額內免賠應予以支持。 而對半掛車而言,法院認為沒有證據顯示保險公司已履行了對免責條款的“明確說明”義務,保險公司應在半掛車的商業三者險限額5萬元內賠償損失。

法院一審判決保險公司在承保的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張某新等人死亡傷殘賠償金合計11萬元;同時在承保的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各項費用合計5萬元。

張某新等人和保險公司均不服一審判決,向廣州中院提起上訴。

廣州中院認為,保險免責條款約定,被保險機動車造成本車駕駛人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損失,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上述條款免除了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排除了被保險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九條規定,上述條款無效。因此保險公司以上述免責條款主張免責的不應支持。

最終,廣州中院判決,維持一審法院民事判決第一項,保險公司需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張某新等人死亡傷殘賠償金合計11萬元;此外,在承保的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張某新等人合計49.5萬元。

【法官說法】

保險公司免賠條款應認定為無效條款

保險公司免賠條款,應認定為無效條款!本案主審法官餘軍梅表示,這是一起丈夫因駕車時疏忽大意而碰撞其妻子導致死亡的民事案件。現實生活中因駕駛員技術不過關、心情緊張或者疏忽大意等,撞死或撞傷在車外親屬的事故屢有發生,而保險公司通常以家庭成員屬於免責範圍為由拒絕賠償。

餘軍梅認為,無論是根據法律規定還是交強險條款、商業三者險條款約定,只要受害者在事故發生時不在車上,就是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的第三者,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和賠償對象。

根據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約定,“本保險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險機動車發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人和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機動車本車上的人員”。死者張某在發生交通事故時屬於該條約定的第三者。

其次,本案中保險公司對家庭成員免賠的格式條款縮小了第三者的範圍,免除了保險公司對作為家庭成員第三者的賠償責任。根據《保險法》第十九條規定,該條款應認定為無效條款。

就本案而言,死者當時在車下發生事故導致死亡,其應為賠償對象,不能因為其與駕駛員是夫妻關係而免除、排除其家屬請求賠償的權利。因此,因交通事故受到損害的人員應儘量納入“第三者”範圍。 而商業三者險是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責任保險,只要被保險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就屬於保險公司的賠償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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