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户口有宅基地使用权,父母去世后遗留宅基地是否可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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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村集体成员中的一份子,只要是村民的户口还在村里,那么该村民就依法享有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这一点毋庸置疑。但在涉及到父母去世后遗留宅基地的使用权方面,村情不同,在具体实际操作中执行起来也不尽相同。

关于农村宅基地的问题,是长期以来农村基层工作的难点工作之一,而且涉及到广大村民的切身利益,其受众面广、问题复杂,是村民们关心的热点问题,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根据《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在村庄建设规划过程中要充分挖掘现有村庄用地潜力,充分利用闲置宅基地和空闲地,进行旧村改造。所以在针对老一辈人去世后遗留宅基地的使用方面,更应该依法妥善处理农村遗留宅基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对于村民一户多宅这种情况的,由村民委员会将多余的宅基地依法收回,统一安排给尚不符合一户一宅的村民使用。像宅基地上有老宅等地面附着物的,也应当根据房屋新旧情况给予适当补偿,相关的补偿标准则是由村民会议研究确定;当然也鼓励一户多宅的村民实行有偿转让,而且有偿转让也只限于本村村民之间,且该村民尚未达到一户一宅的条件。这样更能有效地节约和保护土地,节约耕地,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但对于宅基地上的房屋已经损坏不能利用的,必须依法退出多余的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属于公有制,其使用权属于村集体,所以村民只有宅基地的使用权,而没有继承权。你拥有农村户口,并且在村里居住,如果你这之前有自己的房屋,那你就已经符合一户一宅的条件。再继承父母遗留下的房屋的所有权的同时,就变相拥有的该房屋下宅基地的使用权,属于一户多宅情况。当然,如果你确实不想退出该房屋下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只能在房屋能够使用的时候拥有该宅基地的间接使用权,而不是永久的。房屋不允许翻建,只能修缮。一旦破损无法居住,那就会被村集体依法收回该房屋下宅基地的使用权。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离城市偏远的农村,闲置宅基地较多,因为农村很多年轻人都去城市发展,有的在城里买房居住。所以相对来说,村里宅基地并不紧张,一些作为遗产继承的房屋即使是破损或倒塌后,该宅基地村集体也并未收回。而作为城郊一些农村,在宅基地使用方面就捉襟见肘,由于地理位置优越,很多年轻人即使是在城里工作,也都保留自己在市郊的房屋。因为城市扩容的潮流下,说不定哪天就会遇到房屋拆迁,这也是市郊村民不愿意退出宅基地的最主要原因。

对于父母遗留下来的房屋,属于私人财产,其子女理所当然拥有其所有权。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只要是该宅基地上的房屋存在,该宅基地你就能够使用,所以你只有维护好房屋,做好房屋的修缮管理,保证房屋能够正常使用,那么你就可以正常使用父母遗留的宅基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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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户口有宅基地使用权,父母去世后遗留的宅基地是否可以使用?

农村宅基地的性质,是集体所有制的土地。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属于个人私有财产;而宅基地是属于农村农民集体所有。如果房屋建筑存在,宅基地就随房屋归房屋所有人使用。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屋不存在了,宅基地就自然归集体所有。农村的宅基地,因为不属于个人私有财产,所以农民只有使用权,没有继承权。


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农村村民的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一律不准转让或者买卖。宅基地不属于农民的私有财产,因而不能继承。但村民继承了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就随之转移。根据土地法的这个规定,如果房屋没有倒塌,父母去世后,子女是可以继承的。如果房屋已经倒塌,仅剩下了宅基地,这样子你就不能继续使用。如果因为住房困难,需要修建房屋,那就要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农民因为居住困难需要建设房屋,就必须依法进行审批

,不经过审批建造的房屋,就属于违法建筑。土地管理法第77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所以农民如果居住有困难,需要重新建房时,无论在老宅基地上还是新的宅基地上,不管是否是老人留下的宅基地,都要进行依法审批。切不可以为自己是农村户口,就擅自随意建房。不然吃亏的还是自己。根据题主所说的是父母留下的宅基地,这种情况如果房屋存在,子女继承是没有问题的。如果房子已经不存在了,想使用这个宅基地,就要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因为这个宅基地已经归集体所有。不属于遗留财产,所以也不能继承,更不能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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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户口拥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但不是无限制使用农村宅基地,所有,其父母去世后遗留的宅基地是否可以使用,要根据不同情况。

父母去世后,子女依法享有父母财产的继承权,这是天经地义的。但是,农村宅基地不属于私有财产,不管是农村户口还是城镇户口,都是不可继承的,只是可以依法继承父母留下的房屋。所以,题主提问的这个问题,要根据农村子女的具体情况,还要根据父母遗留的宅基地基本情况。

通常来说,户口迁出农村的子女,也可以继承父母在农村的房屋,并根据地随房走的政策,通过继承房屋获得宅基地长期使用权。而农村户口的子女,依法继承父母的房屋,如果自己没有达到一户一宅的基本标准,其继承来的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可以是永久的。这是农村子女和户口迁出农村的子女继承农村房产在使用权期限上区别。

再是,农村户口虽然拥有宅基地使用权,但使用权限于一户一宅,如果自己已经有了宅基地,再继承父母遗留的房屋,其宅基地的使用权也由永久变为长期。宅基地使用权为长期的房屋,只要维修维护,不可以翻建。这种情况下,继承下来的房子,其宅基地使用权到房子倒塌时结束。

而题主提问的是,父母遗留的宅基地是否可以合用,估计是把宅基地和房屋混为一谈。如果父母遗留的是宅基地,上面没有房屋,那是无法继承的。因为宅基地两年以上没有附着物,村集体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所以,父母遗留的往往是房屋而不是宅基地。如果农村户口,自己没有宅基地,或者宅基地达不到一户一宅规定面积标准,其父母遗留下来的房屋,可以依法过户,使宅基地的使用权成为永久,也就可以申请翻建了。

综上,农村户口继承父母遗留下来的房屋,并长期使用该宅基地是正常的,但要在该宅基地上重新盖房,还要看你是否达到了一户一宅的基本标准,如果已经达到,就只能维护使用,不能翻建了。


齐东晏子


悟空早上好!这个问题我来回答:土地改革己经过去40年了,在这40年中,农村有着翻天复地的大变化,农民家家户户住上了楼房,农民腰包也鼓起来了。根据国家对土地管理有关政策,第一次土地调整国家文件明确规定“一户一宅”制,但对一户一宅也作出了规定,每户只能享受3分3厘宅基地。但是对于农村宅基地建筑面积超标现象普遍存在,文件规定,宅基地要与大田地挂钩,合理分配。多余宅基地己经从大田地扣除,每户都达到了平均分配。

第二次土地调整也过去20多年了,由于二次土调整时间过长,也存在不少问题,农村户口宅基地有使用的权力,但也有管理的权力,还有继承的权力。对于继承来说:要付合条件,宅基上老人去世后有没有房屋存在,如有房屋存在,那晚辈就有继承房屋的权力。关于3分3厘宅基地规谁所有?这个问题就出现矛盾的问题。虽然土地规集体所有,老人去世也有部分没有房屋了,只剩下宅基了。由于这么多年土地没有调整,但是很多家庭人口增加了,这个家庭土地随之下降,那这个家庭就有对去世老人遗留下来的宅基地有权管理,对于今后土地调整,仍然属于这个家庭的。

对于还有一部分家庭,人口下降,老人去世了,房屋有继承的权力,宅基地是否可以使用?暂时土地没有调整的情况下,没有所有权。但有管理的权力。这个家庭不去管理谁去管理?到了再一次土地调整时,如果对这3分3厘宅基地拥有使用权,那分地时就要从大田地扣除宅基地面积。农村户口有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去世后遗留宅基地,农民也有使用和管理的权力,是可以使用的!供参考再见!


盛绍坤



宅基地属于集体土地,只有使用权,不能进行买卖或转让。


父母去世后,子女对宅基地上的房屋有继承权。相关政策规定“地随房走”,因此子女简介对父母遗留的宅基地有间接使用权。如果房屋消失,那宅基地应收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子女也不再对其享有使用权。


京云律师事务所


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可以维护,不能加盖。房屋不倒,你就可以一直使用这块宅基地。我们这边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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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干年自动不知咋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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