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砂霸”和物業勾結恐嚇業主,鷹潭一包括物業經理和保安主管在內涉惡團伙7人獲刑

“砂霸”和物業勾結恐嚇業主,鷹潭一包括物業經理和保安主管在內涉惡團伙7人獲刑


以強迫交易形式要求對方高價購買其提供的沙子、水泥等裝修材料,並以註冊的“金宇建築便民服務部”為載體,形成以彭某剛為首的7人惡勢力團伙。該團伙自形成以來,在已交付的樓盤內對欲裝修業主、承接裝修工程的從業人員、裝修材料經營人員,採取威脅、恐嚇、糾纏、滋擾等手段,為非作惡,欺壓群眾。

4月12日,鷹潭市月湖區人民法院一審以強迫交易罪,分別判處彭某剛惡勢力團伙成員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不等,主犯彭某剛和骨幹成員金某、吳某輝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砂霸”和物業勾結恐嚇業主,鷹潭一包括物業經理和保安主管在內涉惡團伙7人獲刑

籠絡保安

阻撓業主外購建材

凱翔書香公館樓盤位於鷹潭市區繁華的建設路,該樓盤於2017年底交付。

2018年,“金宇建築便民服務部”進駐凱翔書香公館住宅小區,該服務部由彭某剛糾集餘某、吳某輝、徐某平、桂某等人合夥註冊。

公訴機關的指控顯示,“金宇建築便民服務部”進駐凱翔書香公館住宅小區後,彭某剛等人通過請客送禮,拉攏時任小區物業負責人鄔某站和小區保安主管李某鑫,授意他倆安排小區保安對業主外購的沙子等建材進入小區予以阻攔。

2018年2月上旬的一天上午,業主汪華(化名)從外面購買了一車細沙。然而,當載著細沙的卡車駛到小區大門口時,卻被保安攔了下來。

保安告訴汪華,包括砂石在內的所有裝修材料都必須到“金宇建築便民服務部”去購買。

汪華回憶說,當時,他責問保安,憑什麼要到“金宇建築便民服務部”去購買裝修材料?面對責問,保安立即撥打了“金宇建築便民服務部”的電話。不一會,幾名氣勢洶洶的男子便出現在汪華的眼前,並威脅、恐嚇他,“硬是逼迫我把那車細沙拖離了小區”。

在隨後的時間裡,陸續有業主從外面購買裝修材料,均遭到了小區保安的阻攔和彭某剛手下的威脅和恐嚇。無奈之下,一些業主因擔心彭某剛等人會做出“更出格”的事來,只好都到“金宇建築便民服務部”去購買裝修材料。

警方調查

涉惡“砂霸”團伙浮出水面

彭某剛以“金宇建築便民服務部”為載體,大肆攫取非法收入,逐步形成了以其為組織、領導者,以餘某、吳某輝、徐某平、桂某等人為骨幹成員的惡勢力團伙。

2018年春節前後,鷹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陸續接到多起報警,稱在凱翔書香公館小區裝修時遇到了麻煩,無論是裝修公司請人從外面採購的水泥沙子、磚石等材料,還是業主自己購買的,都進不了小區。

小區裡有幾名男子聲稱,無論是購買還是搬運這些裝修材料,都只能找他們。

接到報警後,月湖公安分局刑偵大隊對此展開了調查,發現以彭某剛為首的違法犯罪團伙打著“便民服務部”的幌子,強迫他人購買他們的裝修材料。威脅時,常常幾個人一起壯“聲勢”,“這裡我說了算”,“如果下次再來,發生什麼事就對不起了”。在恐嚇威脅下,無論是裝修公司還是業主個人,大多都被迫從“金宇建築便民服務部”購買裝修材料。

調查過程中,民警還發現,“金宇建築便民服務部”的裝修材料價格比市場價高出許多,而且還缺斤少兩。“他們的沙子400元一方,磚七八角一塊,而同樣是送材料入戶,市場價沙子不超過200元一方,磚五六角一塊,而且他們的一方沙子實際上只有0.6、0.7方。”

2018年3月至5月,在獲取大量犯罪證據後,彭某剛、餘某、吳某輝、徐某平、桂某、鄔某站、李某鑫因涉嫌強迫交易罪,相繼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

法院庭審

以暴力威脅手段獲利五萬餘元

2019年3月7日上午,鷹潭市月湖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這起以彭某剛為首的7人涉嫌強迫交易一案。

公訴機關指控:以被告人彭某剛為首要分子,被告人餘某、吳某輝、徐某平、桂某、鄔某站、李某鑫註冊成立“金宇建築便民服務部”後,為謀取非法利益,2018年1月至2018年3月間,以該服務部名義,在月湖區凱翔書香公館小區,對欲裝修業主、承接裝修工程的從業人員、裝修材料經營人員,採取威脅、恐嚇、設置障礙等手段,強迫相關人員高價購買其所提供的短斤少兩的沙子、水泥等裝修建築材料,次數達十餘起,獲利56740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彭某剛等7人共同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情節嚴重,均應當以強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責任。

庭審中,法庭對7名被告人的被指控事實分別進行了法庭調查,公訴機關就起訴書指控向法庭出示了相關證據。控辯雙方就證據進行了舉證質證。

一審宣判

7名“沙霸”分別獲刑

4月12日,鷹潭市月湖區人民法院對這起惡勢力案件作出一審宣判,彭某剛等7名被告人被定罪判刑。

法院認為:被告人彭某剛、餘某、吳某輝、桂某、徐某平強賣商品,情節嚴重;被告人鄔某站、李某鑫明知他人強賣商品而予以幫助,各被告人均已構成強迫交易罪。被告人彭某剛、餘某、吳某輝、桂某、徐某平依託“金宇建築便民服務部”糾集在一起,並拉攏鄔某站、李某鑫為共同長期實施強迫交易而組成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根據各被告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危害程度,月湖區人民法院一審以強迫交易罪,分別判處彭某剛惡勢力團伙成員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不等,主犯彭某剛和骨幹成員金某、吳某輝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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