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鷹潭一家賓館洗澡摔傷,誰該負責?

秦先生和老伴來鷹潭遊玩入住了某賓館。入住當晚約8點,秦先生在浴室洗澡後從衛生間出來時打滑摔倒在衛生間臺階上,後腦勺磕到門檻上導致出血。秦先生和老伴自行處理了傷口,直到10點鐘才通知賓館,賓館工作人員得知後馬上撥打了救護電話,秦先生被送到醫院接受治療。

男子在鷹潭一家賓館洗澡摔傷,誰該負責?

就這一摔,醫療費就花去了八萬多,後經鑑定秦先生傷殘等級為八級。

秦先生認為賓館內沒有任何防滑墊,也沒有任何提醒注意安全的標誌,賓館提供的拖鞋是很薄的一次性拖鞋,賓館沒有盡到必要的安全保障義務,應該對自己的損失進行賠償。

而賓館則認為,已經提供了室內一次性拖鞋和浴室防滑拖鞋兩種拖鞋,秦先生不應錯誤使用室內一次性拖鞋去衛生間洗漱,且在第一時間報警叫救護車,已經盡到必要的安全保障義務,不應賠償。

法院認為

某賓館作為公共場所,對住客負有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秦先生在衛生間洗漱時滑倒摔傷,賓館未能舉證證明其已做好相應的防滑措施,故賓館應當承擔違約賠償責任。秦先生年齡較大,在住宿時對自身的安全應負有更高的注意義務,同時受傷後未能在合理時間內通知賓館工作人員進行救治,對損害後果的發生也具有過錯。

法院最終認定,賓館對秦先生的全部經濟損失承擔60%的主要責任;秦先生自己對損害的發生承擔40%的次要責任。

溫馨提示

賓館作為公共場所的管理人具有“安全保障義務”, 安全保障義務往往是對已經存在的某種不安全因素,沒有及時、有效地採取措施來避免損害發生,如提示、警示、防範等。

具有“安全保障義務”的主體還有哪些?

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

在公共場所摔傷或者遭受其它人身損害,責任應當由誰來承擔?

1. 公共場所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公共場所在其安全保障義務範圍內承擔責任。

2. 公共場所已經盡到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因當事人自己的過錯而受傷,公共場所不承擔責任,當事人自行擔責。

3.因第三人的行為

造成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公共場所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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