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專欄》-交通事故發生後,我們該如何維權索賠呢?

一、案情簡介

2017年7月20日,李某駕駛蘇A×××××號小客車,沿南京市鼓樓區中山行駛至中山挹江門附近人行橫道處時,因疏於觀察將推自行車從人行橫道過街的行人幹某撞倒致傷,造成交通事故。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六大隊認定李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幹某無責任。

事故發生後,幹某被送往南京醫科大學第二附屬醫院住院治療,醫院診斷原告胸12椎體、腰3椎體壓縮性骨折,醫院行胸12椎體、腰3椎體骨折椎弓根釘內固定術,2017年8月8日出院,住院19天。後幹某又於2017年11月2日入院、11月10日出院,於2018年5月28日入院、6月6日出院,分別行胸12椎體、腰3椎體內固定取出術,共計住院17天。

經幹某申請,2018年7月31日南京醫科大學司法鑑定所作出鑑定結論為:幹某胸12、腰3椎體壓縮性骨折構成九級傷殘,傷後護理期限為120日,營養期限為120日。幹某為此支出鑑定費2100元。

人壽東臺支公司前期已經在交強險範圍內墊付幹某醫療費10000元,李某預付44313元,其中43000元直接付給幹某,1313元為代墊醫療費。

另查,李某就所有的蘇A×××××小型轎車分別在人壽東臺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在人保南京分公司投保商業三責險100萬元(含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

因各方在賠償金額方面存在較大爭議,故幹某將李某、人壽東臺支公司、人保南京分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13343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300元、營養費6000元、護理費14400元、交通費1500元、殘疾賠償金10469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司法鑑定費2100元,合計2764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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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現場

二、法院裁判要點

對原告主張醫療費133438元,被告李某墊付醫療費1313元,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對原告共計134751元醫療費,法院予以確認。

關於原告的其他損失。根據原告的傷情,法院認定住院伙食補助費1080元,營養費3000元;結合原告提供第一次住院護理費2160元護工收據和三次住院的情況,法院認定護理費8730元;關於交通費,原告未提供證據,法院酌情認定交通費損失500元;關於殘疾賠償金,法院認定104692元(43622元/年×12年×20%);關於精神撫慰金,因原告在本起交通事故無過錯,本院認定10000元。

原告的上述損失合計262753元,由被告人壽東臺支公司在交強險醫療費項下(含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支付10000元,在交強險傷殘項下(含護理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支付原告110000元,人壽東臺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合計120000元,餘款142753元由被告人保分公司在商業三責險範圍內賠償。人壽東臺支公司墊付醫療費10000元、李某預付44313元應分別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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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現場

三、律師觀點

江蘇寧聯律師事務所張成亮律師認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所以,法院最終認定人壽東臺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合計120000元,餘款142753元由被告人保分公司在商業三責險範圍內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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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國

關於法院認定的住院伙食補助費1080元、營養費3000元、護理費8730元、交通費損失500元、殘疾賠償金104692元(43622元/年×12年×20%)、精神撫慰金10000元等費用金額是如何計算的,法律依據是什麼?特為大家作如下分析說明:

1、住院伙食補助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賠償金額=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住院天數;江蘇南京的標準一般為20元/天。

2、營養費

實際發生的必要費用(醫療機構或鑑定機構酌情建議的數額);江蘇南京的標準一般為20元/天。

3、護理費

按誤工標準計算或按交通事故發生地護工同等級別護理報酬標準×護理天數;江蘇南京的標準一般為80元/天。

4、交通費

實際支出交通費,如果沒有票據證明法院會根據案件情況酌定支出金額。

5、殘疾賠償金

受害人<60週歲=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傷殘賠償指數;

60週歲≤受害人<75週歲=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受害人死亡時年齡-60週歲)】*傷殘賠償指數;

受害人≥75週歲=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年*年傷殘賠償指數;

附:(1)2017年全省城鎮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622元;(2)2017年全省城鎮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27726元;(3)2017年全省農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58元;(4)2017年全省農村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15612元。

6、精神撫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依據《江蘇省高院、公安廳關於處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28、因交通事故遭受精神損害的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向主持調解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時,一般不宜超過5萬元。

因此,法院最終支持原告主張的10000元精神撫慰金賠償款也是在法律法規的限額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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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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