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學眼中的競爭與合作

資源既然是稀缺的,那麼競爭就不可避免。然而,自從1890 年美國實施《謝爾曼法》以來,至今已經有超過90個國家和地 區仿效,建立了類似的競爭法或競爭政策,其目的是“維護和促 進競爭行為,遏制和懲罰反競爭行為”。問題是:既然競爭不可 避免,為什麼還要立法促進競爭?為什麼“競爭”之外,還有所謂的“惡性競爭”?為什麼“合作”之外,還有所謂的“勾結”?

經濟學眼中的競爭與合作

這些奇怪的概念之所以產生,是由於人們低估了競爭的普遍性和複雜性。首先,競爭無處不在。為了爭奪一張車票,人們既可以競價,也可以通過排隊、託關係、找黃牛、購買電話追撥器、下載搶票刷屏軟件等方式來競爭。推而廣之,學校的學位、劇院的座位,醫院的床位,任何有兩個以上的人要的商品,都遵 循同樣的規律—任何管制都只能改變人們競爭的方式,面無法消除競爭本身。

其次,競爭儀態萬千。人與人、企業與企業、組織與組織之間,固然可以存在競爭,但孤軍奮戰式的爭在生活中是罕見的。哪怕是個人,其背後也有親屬、同鄉、學友、乃至整個市場向他提供補給和支持。更常見的是,人們結成家庭、組織、企業,以一群人合作的方式,來與另外一群人展開更有力的競爭人們在企業內部開展合作,為的是在企業外部展開競爭;幾個企業結盟或合併,為的是在更大範圍內應付更激烈的競爭。這是說,合作本來就是一種競爭方式

經濟學眼中的競爭與合作

自從科斯在1937年撰文《企業的本質》( The Nature of theFim)以來,經濟學家通過大量的理論和實證研究,明白了一個簡單的道理:企業的內部結構和外部邊界,並非企業家主觀決定、天然如此、固定不變的,而是企業家被動決定、為了適應生產和社會的約束條件而形成的。換言之,企業家們選擇在哪裡劃分企業的邊界,何時將企業一分為二、何時又將企業合二為是由諸多的實際的和內在的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為合併而合併,為拆分而拆分,是不會帶來利潤的。

反壟斷立法的深刻誤會就在於:立法者和執法者貌似有本事,根據企業的外在形式,來判斷一種商業行為究竟是促進競爭 還是抑制竟爭,而這往往是夜郎自大。例如,企業因為“做得好”才“做得大”,而不是“只要做得大”就“做得好”,但反 斷法執行者卻會置果為因,以為“分拆企業”或“禁止合併”, 才能促進競爭;又例如,企業必須“分區域經營”才能發揮最大 生產潛能,但反壟斷執行者卻又會本未倒置,要求企業“抹殺地域或消費者群體的差異”,進行劃一標準經營。 回顧美國反壟斷法實施的百年曆史,大量經典案例表明,那些阻止橫向聯合、阻止縱向聯合、阻止分區域經營、阻止企業間 自願締結的價格聯盟、阻止企業自由搭售商品的判例,到後來都被證明是由於法官誤解了競爭的內在邏輯、僅從樸素和自發的對“競爭”和“合作”的理解而作出的。科斯曾經說過,經濟學家見到自己不理解的商業行為,就會往反壟斷上去想。在反壟斷立法者和執法者看來,能夠理解的競爭就叫“良性競爭”,否則就叫“惡性競爭”,能夠理解的結盟就叫“合作”,否則就叫勾結”。這些武斷的標籤和干預,對市場造成的危害,往往比帶來的好處更大。

經濟學眼中的競爭與合作

要維護一個良好的市場競爭環境,沒有什麼比對商業競爭模式保持謙遜,對所謂“良性競爭”和“惡性競爭”,以及對“合作”和“勾結”這些充滿偏見的概念保持警惕更重要了。要維護市場自由,反壟斷戒條應該是:只有政府在行業入口設置的障礙,才是真正值得反對的壟斷根源;而對於那些在市場中我們看不懂的商業行為,則應該聽之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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