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眼中的竞争与合作

资源既然是稀缺的,那么竞争就不可避免。然而,自从1890 年美国实施《谢尔曼法》以来,至今已经有超过90个国家和地 区仿效,建立了类似的竞争法或竞争政策,其目的是“维护和促 进竞争行为,遏制和惩罚反竞争行为”。问题是:既然竞争不可 避免,为什么还要立法促进竞争?为什么“竞争”之外,还有所谓的“恶性竞争”?为什么“合作”之外,还有所谓的“勾结”?

经济学眼中的竞争与合作

这些奇怪的概念之所以产生,是由于人们低估了竞争的普遍性和复杂性。首先,竞争无处不在。为了争夺一张车票,人们既可以竞价,也可以通过排队、托关系、找黄牛、购买电话追拨器、下载抢票刷屏软件等方式来竞争。推而广之,学校的学位、剧院的座位,医院的床位,任何有两个以上的人要的商品,都遵 循同样的规律—任何管制都只能改变人们竞争的方式,面无法消除竞争本身。

其次,竞争仪态万千。人与人、企业与企业、组织与组织之间,固然可以存在竞争,但孤军奋战式的争在生活中是罕见的。哪怕是个人,其背后也有亲属、同乡、学友、乃至整个市场向他提供补给和支持。更常见的是,人们结成家庭、组织、企业,以一群人合作的方式,来与另外一群人展开更有力的竞争人们在企业内部开展合作,为的是在企业外部展开竞争;几个企业结盟或合并,为的是在更大范围内应付更激烈的竞争。这是说,合作本来就是一种竞争方式

经济学眼中的竞争与合作

自从科斯在1937年撰文《企业的本质》( The Nature of theFim)以来,经济学家通过大量的理论和实证研究,明白了一个简单的道理:企业的内部结构和外部边界,并非企业家主观决定、天然如此、固定不变的,而是企业家被动决定、为了适应生产和社会的约束条件而形成的。换言之,企业家们选择在哪里划分企业的边界,何时将企业一分为二、何时又将企业合二为是由诸多的实际的和内在的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为合并而合并,为拆分而拆分,是不会带来利润的。

反垄断立法的深刻误会就在于:立法者和执法者貌似有本事,根据企业的外在形式,来判断一种商业行为究竟是促进竞争 还是抑制竟争,而这往往是夜郎自大。例如,企业因为“做得好”才“做得大”,而不是“只要做得大”就“做得好”,但反 断法执行者却会置果为因,以为“分拆企业”或“禁止合并”, 才能促进竞争;又例如,企业必须“分区域经营”才能发挥最大 生产潜能,但反垄断执行者却又会本未倒置,要求企业“抹杀地域或消费者群体的差异”,进行划一标准经营。 回顾美国反垄断法实施的百年历史,大量经典案例表明,那些阻止横向联合、阻止纵向联合、阻止分区域经营、阻止企业间 自愿缔结的价格联盟、阻止企业自由搭售商品的判例,到后来都被证明是由于法官误解了竞争的内在逻辑、仅从朴素和自发的对“竞争”和“合作”的理解而作出的。科斯曾经说过,经济学家见到自己不理解的商业行为,就会往反垄断上去想。在反垄断立法者和执法者看来,能够理解的竞争就叫“良性竞争”,否则就叫“恶性竞争”,能够理解的结盟就叫“合作”,否则就叫勾结”。这些武断的标签和干预,对市场造成的危害,往往比带来的好处更大。

经济学眼中的竞争与合作

要维护一个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没有什么比对商业竞争模式保持谦逊,对所谓“良性竞争”和“恶性竞争”,以及对“合作”和“勾结”这些充满偏见的概念保持警惕更重要了。要维护市场自由,反垄断戒条应该是:只有政府在行业入口设置的障碍,才是真正值得反对的垄断根源;而对于那些在市场中我们看不懂的商业行为,则应该听之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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