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管理法草案二審:生產銷售假劣疫苗最高可罰3000萬

4月2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在京舉行《疫苗管理法(草案)》《藥品管理法(草案)》等多部法律被提請審議。

生產銷售假劣疫苗最高可罰3000萬

疫苗管理法草案二审:生产销售假劣疫苗最高可罚3000万

為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提高違法成本,《疫苗管理法(草案)》明確,對生產、銷售假劣疫苗、申請疫苗註冊提供虛假數據以及違反藥品相關質量管理規範等違法行為,提高罰款額度。

二審稿顯示,生產、銷售的疫苗屬於假藥的,罰款標準為違法生產、銷售疫苗貨值金額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50萬元以上不足100萬元的,並處5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同時,草案完善懲罰性賠償規定,明確明知疫苗存在質量問題仍然銷售、接種,造成受種者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種者或者其近親屬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要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另外,《疫苗管理法(草案)》增加規定:國家實行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制度。草案還明確,實施接種過程中或者實施接種後出現受種者死亡、嚴重殘疾、器官組織損傷等損害,屬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或者不能排除的,應當給予補償。

雙過半數同意即可使用公共維修資金

疫苗管理法草案二审:生产销售假劣疫苗最高可罚3000万

針對近年來群眾普遍反映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成立難,公共維修資金使用難,以及物業管理不規範、業主維權難等問題,《民法典物權編(草案)》增加規定:居民委員會應當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

同時,草案完善了公共維修資金使用的表決程序,降低通過這一事項的表決要求。將草案第七十三條規定的“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修改為“雙過半數”。

我國擬立法規範與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有關的醫學和科學研究

疫苗管理法草案二审:生产销售假劣疫苗最高可罚3000万

《民法典人格權編(草案)》在第二章“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中增加一條規定:從事與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有關的醫學和科研活動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危害人體健康,不得違背倫理道德。這是我國首次在民事立法中作出基礎性規定規範此類問題。

處方藥不得在網絡銷售藥品平臺直接銷售

疫苗管理法草案二审:生产销售假劣疫苗最高可罚3000万

為了進一步規範網絡銷售藥品行為,《藥品管理法(草案)》增加規定,藥品網絡銷售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備案,履行資質審查、制止和報告違法行為、停止提供網絡銷售平臺服務等義務,並明確不得通過藥品網絡銷售第三方平臺直接銷售處方藥。

此外,草案還增加規定,國家對藥品價格進行監測,必要時開展成本價格調查,加強藥品價格監督檢查,依法查處藥品價格違法行為,維護藥品價格秩序。

同時,草案還加大了處罰力度,對無證生產經營藥品、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等違法行為提高罰款額度。落實處罰到人,對從事生產銷售假藥劣藥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增加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

增加科創板註冊制相關規定

疫苗管理法草案二审:生产销售假劣疫苗最高可罚3000万

在資本市場上備受關注的證券法修訂草案由最高立法機關進行第三次審議。與草案二審稿相比,三審稿重點是根據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試點的進展情況,增加關於科創板註冊制的相關規定,同時根據資本市場改革發展的實際情況,對其他相關制度進行適當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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